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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落实国家、省防治非典型肺炎疫情税费措施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汕府办[2003]78号 【发布部门】汕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5.30 【实施日期】2003.05.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落实
国家、省防治非典型肺炎疫情税费措施的意见的通知
(汕府办[2003]7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筹备组),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落实国家、省防治非典型肺炎疫情税费措施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三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落实国家、省防治非典型肺炎疫情税费措施的意见 (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国税局、 1 / 3
汕头市地税局 二00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为缓解因“非典”给纳税人带来的经营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发展,现就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项防治“非典”税费优惠政策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调整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和“双定”户纳税定额
(一)将营业税起征点由原来的每月800元,调整为租赁业每月1000元、租赁业以外的其他行业每月2000元。本项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对全市按月征收增值税的个体工商业户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l000元调高到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800元调高到1500-3000元,将按次(日)征税的起征点由现行50元提高到150-200元。
对全市下岗失业人员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1000元一律提高到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月销售额800元一律提高到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日)征税的起征点由50元一律提高到200元。
对月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下岗失业人员以及临时在集贸市场销售货物每次(日)不超过起征点的个人,免征增值税。
(三)税务部门要开展对实行定期定额“双定”户的清理核实工作,对受“非典”直接影响严重的交通运输业、旅店业、原经批准登记合法经营野味的饮食业等从事服务行业的“双定”户,可视其实际经营情况适当调减应纳税营业额。其中,出租小汽车5、6月份(税款所属时间,下同)调减50%的定额;长途客运5、6月份调减60%的定额。其它月份视其疫情控制情况再作调整。原经批准登记合法经营野味的饮食业停业期间定额调减100%。对原已代征入库的税款在以后给予抵减。对其它经营户,应按实际经营情况核实其定额。
二、关于所得税的减免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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