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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民政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若
干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 【发文字号】合民[2009]67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09.03.31 【实施日期】2009.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民政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合民〔2009〕67号)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民政事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提高资金投资效益和基建项目质量,强化责任意识,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经2009年3月4日第5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特制定《合肥市民政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合肥市民政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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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民政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系统各单位基建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提高资金投资效益和工程建设及项目维修质量,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局属各单位凡纳入市财政预算、业务经费3万元以上的土木建筑、线管埋设、设备安装、装饰维修等基建项目都必须遵守本规定(不含局重点项目)。 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基建项目经费10万元以上的,经局基建办会同计财处按程序报建;1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实行公开、公平、公证竞争和合法交易的原则进行。 禁止将同一项目分割、隐瞒不报等不正当的行为。
第四条 局基建办负责局系统各单位的基建项目业务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协助各单位做好项目的设计、项目初审、编制概算、立项、招标、施工现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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