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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人民与美好生活
作者:张永和
来源:《现代法学》2018年第01期
“美好生活”“以人民为中心”和“全面依法治国”三者之间存在目标、主体与方式的内在逻辑关联,在解决新时代社会矛盾的过程中,三者缺一不可。 一、以人民为中心:追求美好生活的主体性思维
何为美好生活?十九大报告中有两句话勾勒了其基本内容:“我国稳定解决了十几亿人的温饱问题,总体上实现小康,不久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我们要在继续推动发展的基础上,着力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大力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更好满足人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要,更好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据此,美好生活需要指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个层面,不仅包括物质性的“硬需求”,还包括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非物质性的“软需求”。
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日益广泛,既有的物质文化层面的“硬需求”呈现出升级态势,人们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更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与此同时,人民对有关获得感、幸福感、尊严、权利等具有主观色彩的“软需求”提出了更高的期盼和要求,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美好生活需要在一定程度上符合马斯洛的需求动力学,与其所言的五个层级需要的后三者有相近之处。
作为一种概括,“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已经表达出美好生活需求的主体是谁,这就是人民。无论是“硬需求”还是“软需求”,都是应人民之需、受人民之托而实现。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享有主体地位的思想根植于中华文明,中国古代以“民本”论及人民的主体地位,“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是民本观的最早源头和经典表达,从孟子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到荀子的“天之生民,非为君也。天之立君,以为民也。”,由《吕氏春秋》所载“天下非一人之天下,天下之天下也”至黄宗羲的“天下为主,君为客”,皆在递进地讲人民的主体地位。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汲取中华深厚传统文化之精华,践行建党和建国以来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理念,戮力为人民的美好生活而奋斗。
以人民为中心,意味着人民是目标选择者,要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美好生活需要是人民的需要,人民是美好生活的享有主体,离开了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便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甚至于会失去方向感和使命神圣感,在创造美好生活的进程中,必须牢固树立人民这一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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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民为中心,意味着人民是标准判断者,美好生活的评判标准也由人民作出。美好生活的“美好”是一项价值判断,是一种状态描述,是一种感受体验,不同职业、区域和偏好的人对其的认知可能各有千秋,但一定存在一些基本共识,而其判断权则必须也只能掌握在人民手中。也就是说,人民所认定的美好是真美好,人民所崇尚的美好是真方向。 二、全面依法治国:迈向美好生活的基本方式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不仅是党治国理政的奋斗目标,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所要达至的目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如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实际上都是法治所涵盖和调整的内容,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所要着力解决的重大问题。厉行法治,就是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需求,从根本上解决人民群众在追求这些美好生活需求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实现国家能力、法治以及民主问责的“三位一体”。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在党的领导下能汲取强大的国家能力,而法治和民主又能有效抑制权力滥用。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都指向人民所追求的美好生活。全面依法治国是使人民始终能成为中心并且以此追求美好生活的重要方式和保障。保证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保障人民充分享有人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如前所述,美好生活需求包含着“硬需求”和“软需求”,法治恰是后者的核心,在新时代特别值得关注。衣食足而尚法治,衣食足而崇公正,人民的美好“软需求”是新时代的主流需求,既概括了过去取得的成绩,也提出了未来担当的重任。事实上,“软需求”丝毫不软,在人民需求的层次上,“软需求”占位最高;在实现需求的难度上,“软需求”阻力不小。法治“软需求”的实现,是一场消除和减少决策任意性、制度不健全、执法不严格的“自我革命”。美好生活的实现并非从纸面到纸面,从话语到话语,而是理清思路,找对重点,对症下药,克服阻力,法治既艰辛又神圣,法治是美好生活的组成部分,法治的方式是美好生活的实现方式。 三、在“三位一体”中生成美好生活
当代中国的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决定了实现美好生活目标绝非易事,必须坚持以美好生活为目标、人民为主体以及法治为方式的“三位一体”,着力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满足人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要,更好地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社会的全面进步。
(一)以美好生活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大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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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对未来的美好社会作了预想,“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作为当代中国奋斗目标的美好生活正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憧憬的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自由人联合体”,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新时代的中国发展必须以人民的美好生活需求为大坐标,在发展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融入和体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 (二)以人民为中心推动对美好生活的共建共享
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必然要求、出发点和归宿。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国家一切工作的重心皆应以人民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民不是抽象的符号,而是一个一个具体的人的集合”,在解决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进程中,人民是主体、参与者和评判者,我们所致力的美好生活是为了人民的美好生活,美好生活建设需在党的领导下由全体人民共同参与,成果由全体人民共享,美好生活的评判标准也应当由人民作出。概言之,在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时,以人民为中心是贯穿始终的原则和理念。
(三)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引领、规范和保障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
全面依法治国能为党和国家解决新时期社会矛盾提供根本性、全局性和制度性的保障,没有全面依法治国,“五位一体”和“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难以落实,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难以满足。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五年,民主法治建设迈出重大步伐。但是,“我们的法治建设还存在很多问题,相对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其他三个全面——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来说,全面依法治国相对比较薄弱”,十九大报告将依法治国的不足和挑战表述为:“社会矛盾和问题交织叠加,全面依法治国任务依然繁重,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有待加强。”依法治国使命艰巨,但法治建设者值得为人民的美好生活向往而打拼。 总括言之,“美好生活”“以人民为中心”和“全面依法治国”是新时代中国极为重要的三项概念。“美好生活”是人民的向往所在,也是党和国家的奋斗目标;人民是美好生活的享有主体,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使人民始终能成为中心并且以此追求美好生活的重要方式。“美好生活”“以人民为中心”“全面依法治国”呈现出目标、主体与方式的内在逻辑关系,在追求美好生活的进程中,必须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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