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科技大学学分制管理规定

2022-12-18 05:52:16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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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科技大学学分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推行学分制是为了贯彻学生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相结合、全面培养和因材施教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造就主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级专门人才。根据有关教育政策法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分制是以学分为单位计算学生学习的量,以学分绩点来衡量学习质量,以取得最低毕业总学分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学分制以选课为中心,允许学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专业及专业方向,自主选修课程自主安排学习进程,自主选择教师等。



第二章



第三条 本科专业学制一般为四年(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为五年)。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满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准予毕业。提前修满规定学分的,准予提前毕业。若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不能修满规定学分的,可以延长修业年限。本科生最长修业年限为8年。在8年内不能修满规定学分的,视不同情况根据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给予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四条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课程学分和各专业毕业最低学分由培养方案确定。四年制专业的毕业总学分一般不低于180分,五年制专业的毕业总学分一般不低于225分。



第三章 学分、学分绩点



第六条 为衡量学生掌握课程内容的程度、全面反映学生学习的质和量,采用学分和学分绩点来区分学生的学业水平。

第七条 学分是学习量的计量单位,将学时换算成学分的一般原则是:理论16学时为1个学分;跨学科任选课24学时为1个学分;体育32学时为1个学分;实践环节每周1学分。

第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除完成课内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实践环节学习外,还需获10个课外综合素质培养与拓展学分方可毕业。课外学分的计核按《苏州科技大学本科学生综合素质培养与拓展课外学分实施办法》及实施细则执行。

第九条 课程考核成绩和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百分制 90-100 80-89 70-79 60-69 <60 成绩

绩点 4.0-5.0 3.0-3.9 2.0-2.9 1.0-1.9 0



五级制

及格 不及格

成绩 绩点 4.5 3.5 2.5 1.5 0



二级制成绩 通过 不通过 绩点 3.0 0


第十条 课程的学分绩点为该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成绩相应的绩点;学分绩点总数为学生修读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平均学分绩点为学分绩点总数除以修读学分总数。

计算公式: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数 学分绩点总数=Σ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保留1位小数,余则四舍五入)

第四章



第十一条 课程根据其性质可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一)必修课为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主要包括部分通识必修课程核心必修课程、一般必修课程和实验、实践环节课程

(二)选修课为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可以选择性修读的课程通常包括通识限选课程学科任选课程、方向限选课程学科任选课程等。学生应在科技人文体育艺术四类跨学科任选课程中分类选修5学分。

第十二条 学生应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教务处公布的开课目录和课程简介在教师指导下按学期选课。选课时应优先选好必修课,对有严格先后修读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

第十三条 选课在网上进行,具体要求按《苏州科技大学本科学生选修课管理办法》《苏科技大学本科学生跨学科任选课程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每学期修读的学分一般应在2030学分之间。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学习能力、经济状况比培养方案规定的学期修读学分适当多选或少选。但在标准学制的年限内每学期修读的学分原则上不低于16学分(培养方案规定的学期学分低于16学分的除外)

第十五条 学科任选课程开课人数不低于40人,特殊性质的课程可适当降低开课人数要求,但不低于20人。专业任选课开课人数不低于20人,个别招生人数低于40人的专业可适当放宽,但选修人数应达到该专业学生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所修的课程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及格,获得相应学分;成绩不及格,不能获得学分。

第十七条 考核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多种形式。成绩的评定应综合参照平时作业、期中考核及实验等环节,平时成绩一般占30%60%

第十八条 考试课程的考核成绩记载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制。

第十九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或书面委托他人在考前向所在学院申请缓考,并附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未经批准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处。缓考安排在下学期初与补考同步进行。若不能参加缓考,则须重修。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不参加考试考试迟到超过规定时间者,按旷考论处,成绩记载“旷考”考试违纪或作弊者,成绩无效,成绩记载“违纪”或“作弊”

第二十一条 学生初学课程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一)一学期中缺课、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1/3,或随机抽查旷课累计超过3次,或缺交作业、缺做实验、实习时数超过1/3

(二)独立设置的实验、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成绩不及格;

上述被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属旷课的不得直接参加补考,必须重修;属缺交作业、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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