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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互联网金融模式及风险分析
随着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的不断开展,互联网金融企业迅速崛起,因具备资源开放化、本钱集约化、选择市场化、渠道自主化、用户行为价值化等长处,对传统金融业的多个领域构成打击,并向金融业的核心领域开疆扩土。互联网金融是依靠于虚构支付平台、云计算、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而产生的新兴金融形式,让理财行为从传统的柜台操作过渡到虚拟的互联网上。
按照资金的流向来划分,互联网金融包含了资金的募集〔包括股权和债券类〕、理财、支付、网络货币、金融信息效劳等多个环节。资金募集的模式包括P2P贷款、众筹、电商小贷等;理财包括互联网公司与券商合作发行产品如佣金宝,与基金合作的货币基金如余额宝以及银行推出的各类网上理财产品等;支付包括网上支付和移动支付;网络货币包括曾经疯狂一时的比特币、莱特币等电子货币;另外还有一些互联网金融信息效劳,主要是利用互联网已经成熟的技术和思维在金融细分领域中的应用。 下面对一些比拟常见的互联网金融模式进行介绍: 一、互联网金融模式 〔1〕P2P网络贷款
P2P网络贷款,即点对点信贷,指的是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网络实现直接借贷。由于征信体系不健全,为取得投资人的信任,我国的P2P平台大多采用保本模式。有的平台引入外来投资担保机构,如果出现账款逾期或坏账,由担保机构向投资人归还,担保机构再向借款人追偿。有的平台向借款人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坏账损失。
由于利用网络优势,P2P网贷交易快捷,主要面向借款额度低、大银行因本钱考量不能惠及的小微人群。P2P解决了局部小微用户融资难的问题,获得小微用户的喜爱。我国P2P平台成长迅速,目前,P2P平台数量大约有上千家,贷款规模上千亿元,很多平台获得了风险投资。通过P2P网贷,来自富裕地区的资金向较为落后的区域流动,解决了局部小微企业营运资金的流转,增强了对落后地区的资金支持。另外,P2P网贷利率的公开透明对民间高利贷行为形成有力驱逐。
2013年,P2P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又大规模倒闭。2013年约有七、八十家平台跑路,引发很多刑事和民事案件。P2P网贷平台主要面临的就是非法集资的问题,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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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涉及?刑法?中规定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具体情况之后会做详细分析。 〔2〕众筹
众筹,是指个人或小企业通过互联网向群众筹集资金的一种工程融资方式,其工程投资人可能来自世界各地。根据众筹的筹集目的和回报方式,可以分为商品众筹和股权众筹两大类。 一个众筹工程的完整运作,离不开三类角色:筹资人、平台运营方和投资者。筹资人,又称工程发起人或工程创立人,在众筹平台上创立工程介绍自己的产品、创意或需求,设定筹资模式、筹资期限、目标筹资额和预期回报;平台运营方,负责审核、展示筹资人创立的工程,提供各种支持效劳;投资者,选择投资目标,根据工程设定的投资档位进行投资后,等待预期回报。
众筹网站的收入源于自身所提供的效劳,绝大局部的众筹平台实行单向收费,只对筹资人收费,不对投资人收费。盈利来源可以分为三个局部:交易手续费、增值效劳收费、流量导入与营销费用。
众筹在我国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包括:
第一,众筹模式的参与对象十分广泛,如果引发诉讼,涉及面很大,甚至是集团诉讼。 第二,可能存在资金池风险和工程发起者的违约等风险。假设众筹平台在无明确投资工程的情况下,事先归集投资者资金,形成资金池,然后公开宣传、吸引工程上线,再对工程进行投资,那么存在非法集资的嫌疑;假设平台在投资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资金池中的资金转移或挪作它用,更有导致集资诈骗罪的可能。
第三,法律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众筹平台没有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但实际上一些平台往往充当支付中介的角色,众筹平台来掌控资金,没有引入合法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资金托管。
第四,工程发起者在募集成功后不兑现承诺甚至把资金挪作他用,众筹平台后期的监督缺乏,导致众筹人的违约诉讼甚至欺诈犯罪。
第五,局部股权众筹平台直接向普通民众出售股份,涉嫌非法证券活动。 〔3〕余额宝
余额宝是一只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的货币基金,2013年6月由支付宝和天弘基金合作成立,全名为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
2012年天弘基金管理资产不到100亿元,至2014年3月19日,余额宝超过5477亿元,投资人数超过8100万人,超过股民人数,天弘基金进入世界前十大基金行列。
余额宝具有金融和商品的二元属性,即实现了理财与消费的无缝对接。当网购支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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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额为支付宝的负债,而当购置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时,余额为客户闲钱理财。一切简单便捷,弹指之间实现资金的属性转换,性质的多层叠加。
余额宝的首要风险是流动性风险。余额宝如今仍是净申购状态,不存在赎回压力,但其90%以上资产配置在银行协议存款,假设协议存款收益因流动性宽松抑或监管收紧而下滑,那么收益将进入下滑通道。一旦下滑趋势构成,那么余额宝的赎回压力将加大,净流入削减,资产余额减低,投资规模及议价能力受影响,那么会进一步拉低收益率,商品将进入收益水平的恶循环。收益下降时,机构投资资金团体逃离,会加重赎回潮的风险,赎回潮假设构成,余额宝因为T+0的许诺,将会面对无穷压力。 〔4〕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机构作为收、付款人的支付中介所提供的网络支付、预付卡、银行卡收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业务。自2011年央行颁发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至今,已有250家企业获得该牌照,提供网络支付效劳的有100多家。至2013年底,第三方支付处理支付业务万亿元,仅在我国互联网支付领域排名第一的支付宝一家,支付金额就达万亿元。移动支付将掀起第三方支付的第二波浪潮,2013年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达亿。
2013年?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方法?〔以下简称?存管方法?〕明确规定,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代付货币资金属于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和?存管方法?规定的情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以及以客户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另外还规定,支付机构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在满足办理日常支付业务需要后,可以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非活期存款形式存放。同时,支付机构应当按季从客户备付金利息中计提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客户备付金相关损失。
互联网金融作为民间金融的拓先者,其创新形式多样,但无论如何创新都要躲避相关的法律风险,尤其是刑事法律风险,这是一条底线,互联网金融的先行者们能够游走于法律的边沿,但莫要踩到红线。法律风险是用来躲避与防范的,不是用来冒犯与挑衅的。作为试水者,我们一定要有法律风险认识,一定要了解法律风险,一定要学会防范法律风险,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行得万年船〞。
文章来源:上海长久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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