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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贫困地区坡耕地改造 和基本农田整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 (2011-2020年)》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一轮扶贫开发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2〕7号)精神,促进粮食增产、农民增收和生态改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根据全国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土地整理、基本农田整治、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等项目的相关规划,综合考虑人均高标准基本农田、坡耕地分布、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农业特色产业发展潜力以及贫困地区分布等因素,确定本次贫困地区坡耕地改造和基本农田整治在南宁、柳州、桂林、梧州、防城港、贵港、玉林、百色、贺州、河池、来宾和崇左等有扶贫工作任务的12个市实施,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国家连片开发的贫困县、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享受国家或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待遇的县重点倾斜照顾。 二、时间安排
2012-2015年共进行坡耕地改造和基本农田整治72万亩,其中坡耕地改造(含砌墙保土)12万亩、基本农田整治60万亩。 2012年共进行坡耕地改造和基本农田整治18万亩,其中坡耕地改造(含砌墙保土)3万亩、基本农田整治15万亩。 三、工程投资
根据现行的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和基本农田整治项目的投资标准进行测算。2012—2015年进行坡耕地改造和基本农田整治工程共需投资18亿元,其中2012年需投资4.5亿元(详见附表)。所需资金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按照原有项目投资渠道筹措。各有关市、县(市、区)负责筹措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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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资金和引导、组织群众筹资筹劳。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成立自治区贫困地区坡耕地改造和基本农田整治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区指挥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指挥长,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水利、扶贫等相关部门领导担任成员,负责统一指挥、组织协调贫困地区坡耕地改造和基本农田整治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为确保贫困地区坡耕地改造和基本农田整治工作顺利推进,在自治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明确自治区各部门责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等相关部门依据确定的分工和职责做好各自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做好相关项目的申报,争取中央资金支持;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落实项目建设资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基本农田整治项目的实施;自治区水利厅负责组织坡耕地改造项目的实施。
(三)落实以市县为主体的工作责任制。各市、县(市、区)是坡耕地改造和基本农田整治项目实施责任主体:一是项目建设任务落实到市、县(市、区)。自治区根据坡耕地改造和基本农田整治的总体要求和项目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各类项目建设的具体内容和规模,将项目建设计划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市、县(市、区)。二是项目建设责任明确到市、县(市、区)。在自治区指挥部和各市指挥部的统一组织领导及各有关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规划、设计、质量监督的基础上,将项目建设的责任落实到市、县(市、区)。各有关市、县(市、区)应参照自治区的做法,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除自治区有关项目主管部门直接实施的项目外,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是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资金管理使用和目标实现负主要责任。各市、县(市、区)要进一步将责任分解落实到部门、到单位、到责任人。
(四)加强资金筹集和管理。坚持自治区财政定量补助与部门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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