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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医院固定资产使用管理,维护固定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9]178号)和《浙江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大发国资〔201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一)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名下或在医院内使用的所有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500元(含)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含)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三、内容: (一)管理部门分工
1. 为了更好的利用固定资产,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确定医院固定资产由财务科、设备科、总务科、信息科、基建科、院长办公室和中心库房等按分类归口管理。
2. 设备科负责医院医疗设备的采购、安装、修理、使用及资料档案管理。
3. 总务科对房屋及构筑物进行统一管理,并负责办公家俱、家电等的安装、修理、使用及资料档案管理。
4. 信息科负责医院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图书的购置、安装、维护、使用及资料档案管理。 5. 基建科负责医院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
6. 办公室参与医院运输工具的购置,并负责其维护、使用及资料档案管理。 7. 中心库房负责固定资产明细帐卡的建立及总务固定资产的采购。
8. 财务科负责医院固定资产的明细帐核算与计划申报,监督相关部门的计划实施及政府采购行为。 (二)管理部门职责
1. 负责监督配合使用单位做好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维护,确保设备完好,提高利用率,每年一次组织使用科室固定资产自查清点,保证帐、标签、物相符。
2. 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搞好固定资产的分类,统一编号,建立固定资产档案,登记帐卡,负责审批并办理调拨、报废、封存、启用等事项。
3. 严肃财经纪律,对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擅自赠送、变卖、拆除固定资产的行为和破坏固定资产的现象,要严格追查责任,视情节给予处罚。
(三)使用部门职责
1.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纳入科室工作的重要位置,做到合理使用,管理完善,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管理员。
2. 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设备的完好、清洁、润滑和安全使用。
3. 固定资产的调出、报废必须经归口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及分管院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动、报废,更不能自行外借和变卖。
4. 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每年一次完成固定资产清点。
5. 资产管理人员变动时,固定资产应逐项清点并办理移交手续。 (四)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领用
1. 固定资产的购置和管理要贯彻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根据医院计划任务、技术条件和资金可能等情况,全面考虑,统筹安排,各科室购置固定资产应提前制订年度计划,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医院相应管理委员会讨论。
2. 应政府招标采购的固定资产:已列入年度计划物品由职能部门按程序购买;计划外物品原则上不予购买,特殊情况购买科室需另附预算指标追加申请报告。凡属社会集团专项控制商品,要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购买。
3. 固定资产购进医院后,由相关科室组织开箱检查、验收,设备安装完毕后,送中心库房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卡,并通知使用单位领用和张贴资产标签。
4.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基建科提供资产验收清单,进行资产入账。
5. 送的固定资产应办理明细帐卡,租赁、借用、代管的固定资产应在中心库房另行登记,与本单位财产严格划分,避免互相混淆,并参照同类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管理。
(五)固定资产处置
1. 医院内部固定资产的调拨与转移,必须通过主管部门办理资产转移手续,同时由调出、调入科室的双方负责人、财务科负责人及经办人签字,分管院长同意后由中心库房办理转科手续。
2. 医院固定资产报废每年9月报废一次,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院长批复,5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尚需院长审批。归口管理部门汇总后按程序向有关部门申请,浙江省国有资产处置中心统一回收,主管部门发文确认后办理注销手续。
3. 凡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报废:
(1)超过使用年限,主要结构陈旧,而且不能改造利用的。 (2)因医院改造或布置改变必须拆除,且不能搬迁的固定资产。 (3)磨损严重无法修复或继续使用要发生危险的。 (4)绝缘老化,线路失效,性能低劣无修复价值的。 (5)因事故或其他自然灾害,使设备遭受损坏无修复价值的。 (6)有安全隐患的。
4. 固定资产的报废必须有相应实物,否则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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