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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药品销售管理制度
目 的:为规范药品销售行为,保证门店经营行为的合法性,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范 围:适用于门店药品销售的全过程。 职 责:门店销售人员负责本制度的实施。 内 容: 1.门店管理
1.1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应悬挂《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 等相关证照,执业药师或与执业人员要求相符的执业证明; 1.2店前悬挂本门店的商号和标志; 1.3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 1.4营业场所、办公区域、生活区域按要求分开; 1.5经营所用的货架、柜台齐备,销售柜组标志醒目; 1.6应根据需要,配置符合药品陈列的设施设备; 1.7配置药品销售及中药调剂需要的工具; 1.8在营业场所内公布监督电话和设置顾客意见簿;
1.9营业场所应环境整洁,无污染物;柜台、货架和药品包装应保持清洁卫生; 1.10营业场所内进行的广告宣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人员要求
2.1质量负责人、验收员应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以上 药学或相关专业(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的学历;
2.2中药饮片质管员、验收员应具有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
2.3处方审核员应具备执业药师资格;
2.4营业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或者符合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文件;
2.5中药饮片调剂员应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备有中药调剂员资格,或具备
执业中药师资格;
2.6各岗位人员经过相关法律法规及药品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熟悉岗位职责及操作规程;
2.7质量管理岗位的职责不得由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
2.8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应身体健康,无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 2.9营业时间内,应有执业药师在岗,并佩带标明姓名、执业药师等内容的胸卡; 2.10营业场所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统一着整洁工装,不得擅离职守。 3.工作要求
3.1营业时间,营业员应集中精力、服务主动、热情周到。 3.2按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依法经营药品。 3.3提供咨询服务,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
3.4销售药品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 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不得夸大药品疗效,不得将非药品以药品名义向顾客介绍。
3.5销售药品时必须按批号录入计算机系统,并开具销售凭证,内容包括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数量、价格、批号、规格等。
3.6药品销售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3.7注意收集本店售出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发现药品不良反应情况 应及时报告质量负责人。
3.8对顾客咨询或投诉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如是商品质量问题,应认真对待,详细记录,及时报请质量负责人处理。
3.9销售发现有质量问题(如变质、过期失效、虫蛀、鼠咬、水浸、包装被 污染等)或质量可疑的药品,应停止销售,并进行有效隔离,放置在不合格品区,同时报告质量负责人处理。质量负责人确认后在计算机系统中锁定,停止销售,并进行记录,记录表上应提出处理意见。
3.10销售首营品种时要注意药品的质量、注意事项、禁忌症等,并对其进行质量查询及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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