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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进一步规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完善劳务派遣用工机制,合理有序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确保优质、高效、安全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原则
(一)依法招收、择优录用、严格考核;
(二)保持用工人数与实际工作量的适应性,充分利用资源;
(三)劳务派遣人员由用工部门和所办公室会同劳务公司共同负责考核管理;
(四)建立日常考核措施,确保劳务派遣人员的素质满足工作的需要。
三、劳务派遣用工范围
劳务派遣用工主要用于事务性工作、工作技能要求不高、不涉密的工作岗位,如:地籍档案整理、组卷、扫描、归档等工作。
四、劳务派遣职责划分
(一)劳务派遣公司
1.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初选;
2.负责劳务人员岗前的安全、基础业务能力培训;
3.受理劳务人员纠纷和投诉,并会同用工部门进行调解;
4.负责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办理及其他用工服务提供。 (二)用工单位
1、负责审核劳务用工是否符合相关劳动法规;
2、负责与劳务公司进行劳务合同谈判;
4、负责对劳务派遣公司对劳务人员社保缴纳的监督与检查,及时索要相关凭证;
5、结合实际工作内容,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在岗培训,包含基础技能类培训;
6、负责制定考核方法,并进行工作考核、薪资发放及其他日常工作管理。
五、劳务派遣管理
(一) 劳务派遣员工考核管理
1、每月度用单位围绕派遣员工的工作业绩、工作质量、服务态度等方面进行考评,并以此为依据计发工资;
2、用工单位根据劳务派遣员工平时工作表现及单位章制度遵守情况进行奖励、通告批评、警告及遣退。发生以下情况者,将进行遣退处理:①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②不符合劳务合同规定条件的;③私自离职的;④发生旷工的。
(二)离职管理
⒈ 劳务派遣人员因各种原因需要离职的,用工部门必须及时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用工单位,并列明事由。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及派遣人员沟通协商,办理离职手续。
⒉ 劳务派遣人员无故旷工达连续3天或因其他个人原因不能正常从事工作的,用工单位须及时与劳务派遣公司沟通协商,将该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具体执行办法,可事先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