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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
随着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越来越严,我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的弊病逐步体现出来,主要表现在有规程、有制度、有措施,不落实。其中最集中、突出的问题是安全管理“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由于“严不起来”,安全生产工作各项部署、目标、任务、措施、责任,常常悬空、放空,甚至落空;由于“严不起来”,安全生产工作存在不落实、难落实、假落实等情况。分公司各级领导还是重生产、轻安全,在思想上没有真正引起高度重视。为了抓好今后的安全生产工作,总公司董事会、经理办要求制定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为加强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遏制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如下安全事故责任追究问责制:
一、分公司所辖生产范围内发生事故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分公司经理引咎辞职,两年内不得担任公司内同级别以上职务。
二、分公司发生事故造成重伤以上的,分公司车间主任(队长)撤免职,两年内不得担任公司内同级别以上职务。
三、分公司发生事故造成重伤以上的,对工作失职的安全员、施工员、洞长、班组长等责任人予以开除。
四、分公司发生事故造成重伤以上的,对发生事故单位及有关事故责任人员进行经济处罚。
五、发生一起重伤事故,除对相关责任人处罚外,罚事故分公司5000元,扣除当月全部安全津贴。
六、发生一起一人死亡以上事故的分公司,除全部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和事故当月安全津贴外,不得参与年终模范评比。
七、分公司发生两起重伤事故的,除罚款外,并对以上责任人留职察看,发生三起重伤事故的,视同死亡事故处理。
以上撤免人员若触犯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相关责任人(包括分公司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安全科长、车间主任或队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总公司、分公司对撤免人员两年内不予重新任用或在本公司内另调任同职。事故处理决定要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报上级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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