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湖北三位大学生勇救落水少年事件引发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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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湖北三位大学生勇救落水少年事件引发的法律思考

作者:信仰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7

【摘要】湖北三位大学生勇救落水少年的事件中,我们看到了一些灵魂的伟大,也看到了一些灵魂的丑恶,这样一件事中出现的各个角色,笔者认为有必要从法律角度去思考下他们的位置。

【关键词】义务;责任;赔偿 一、牵尸要价者行为的法律定性

虽然我们从那张让人震惊愤怒的图片中,已经找不出一点人味的痕迹,可是在法律上我们还是寻找他的法制负责,否则就无法找到处罚他的依据。在此案中,针对从事尸体打捞的这群人,是网上骂声最为激烈的目标。也正是他们在用这种非人性的手段,在挑战着传统道德和人们的承受底线。那他们是到底触犯了何罪?可以列入讨论范围的应该有侮辱尸体罪、见死不救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强迫交易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我认为首先不是侮辱尸体罪,虽然从图片中可以清晰的看到,老人手牵连着尸体的绳子,大学生的遗体在水中半浸泡,确实是对遗体的不尊重,但是老人没有以伤害侵犯尸体的方式来刺激死者亲友的目的,他的目的很明显,只是要钱,在他眼里,尸体仅仅是用来交换的商品。他没有侮辱尸体的意思,虽然客观上有一定的侮辱行为。侮辱尸体罪的主观要件必须表现为故意,对于因其他违法目的而过失造成的侮辱行为,并不构成本罪。见死不救罪,我国刑法中并没有这一罪名,而且根据新闻报道,似乎在大学生落水时,牵尸要价者并不在现场,而是另外几艘渔船。他们到达现场时,基本上三位大学生已经去了。即使有这一罪名,那么面对尸体的时候,也无法构成本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牵尸要价者,以打捞尸体相威胁,为的是达到收取非法的畸高的打捞费用,侵犯的是对财物的所有权,并危害了死者亲友的情感权益。死者亲友出于对无奈和恐惧,不得不交出数额巨大的金钱。以10000元至30000元为起点为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虽然都有威胁的成分,也十分相似,但是两者的威胁是不同的。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看,抢劫罪是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则可以在当场,也可以在事后取得。从威胁的内容看,抢劫罪的威胁,都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物品、名誉等。本案中,虽然在当场取得了一部分财物,但是更多的是在事后取得,且以尸体相威胁,尸体属于物品,因而应当属于敲诈勒索,而不应当是抢劫。而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是强迫他人接受服务,但是这里该罪中强迫的内容应当是合法的商品或服务,只是交易的方式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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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交易的自愿性。打捞尸体,我认为不合法,这本身应当属于公益业务,是政府理应承担起来的责任,就像救火,如果消防队怎么能民营呢?所以,基于不合法的业务,而谈强迫交易,我觉得是不恰当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根据新闻中当地渔民的说法,他们很多时候是不敢去救或打捞的,因为会受到打捞公司的威胁甚至殴打。而且以网上猜测和传闻来看,这个打捞公司,已经具备了暴力性、敛财性、腐蚀性的特征,只是需要进一步证实。这些都有黑社会性质案件的特征影子。应当进一步调查,或可从根本寻找到造成本案的根源问题。司法解释将保护伞规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没有保护伞就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但是对于参与打捞的一般渔民,他们是受雇于打捞公司,根据司法解释,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罚。 二、海事、公安、消防需要担负起责任

海事、公安、消防部门也要从这起事件中,吸取一些经验教训,如何在突发事件中采取最合理有效的救助方法,是这些救助门要研究解决的问题。只有这些部门制定合理有效的救助方案,才能为人们提供安全保障。对于在这案件中发生的一些不合理的救助,应该总结经验,避免类似的事件发生。

三、见义勇为大学生的法律保护

见义勇为可定义为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面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在危急时刻挺身而出所实施的救助行为。民法上的无因管理、刑法上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与见义勇为有着密切关系。而在道德上,这是一种极为崇高的道德水准,应当得到充分的发扬和鼓励,才能使整个社会满温暖。目前对于见义勇为,法律中未见足够规定,仅在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及党团文件中涉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曾发通知,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而在地方层面,各个地方对于见义勇为没有统一的概念,有的见义勇为者因为不符合地方法规的要求,而在流血后流泪;对于见义勇为后的保障和鼓励,也没有统一的规定;对于建立见义勇为基金会,也没有更多的关注。立法先行,对于一个如此关系到社会和谐的事情,应当在立法上给予足够的关注。希望逝去的见义勇为者安息,活着的见义勇为者健康快乐。 参考文献:

[1]宋健.见义勇为之发现[J].社会研究200303. [2]谭琳,徐勤.社会发现之见义勇为 [J].学海,200101.

[3]李南海.见义勇为:理性选择视野中的社会学分析[J].广西社会科学20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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