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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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试行)的通知



新教基〔201123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事局、编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事局、编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指导意见》(新政[2011]56号)精神,大力实施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创建“教育强县”,自治区教育厅等六部门共同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 编制委员会办公 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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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科学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缩小我区义务教育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和学校之间办学水平的差距,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以下简称《办学基本标准》

第二条 本《办学基本标准》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完全小学、独立设置初中、完全中学初中部、九年一贯制学校。部分标准适用于非完全小学,并做出了具体规定,未规定部分不适用于非完全小学

第三条 本《办学基本标准》是对义务教育学校实现标准化建设、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创建“教育强县”,进行督导评估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 学校设置

第四条 学校设置规划总体科学合理。城乡小学布点应符合城乡规划,就近入学走读半径小学不超过3公里,初中不超过5公里。

根据人口分布、地理特点和交通条件等因素适当保留教学点,设置适当的附设班。 寄宿制学校设置符合当地义务教育发展实际,满足标准化办学要求。

城市中小学新建与扩建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并与居住区开发、旧城改造同步规划。中小学设置立足本地实际,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城镇化推进程度和人口发展规划,科学合理地设置或调整学校布局,使学校适应现代教育的特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第五条 学校设置以师生安全为前提。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质塌陷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以及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工业污染区、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电磁塔、油(气)库、加油(气)站、垃圾场、公安看守所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及公路干线等不得穿越校区。学校设置保证学生上学路线不应跨越无立交设施的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车流量大的主干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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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学校周边环境有利于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学校设置应尽量避开公共娱乐所、寺庙、集贸市场等影响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新建学校应选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段。

第七条 学校设施建设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学校的教室、实验室、宿舍、食堂、厕所、围墙等校舍用房、建筑物和用水、用电、用气、锅炉等设施、设备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校舍建设设计符合高一度抗震设防要求;校车使用和管理符合国家规定;积极推进改水改厕,推广以生态技术为核心的粪便无害化处理;校园及周边各类安全基础设施完备,标识清楚醒目;城市学校和有条件的农村学校要在重点部位安装报警、视频控设施,建成以“校园110”指挥中心为枢纽,集人防、物防和技防为一体的校园治安防控体系。



第三章 学校规模

第八条 完全小学独立初中完全中学初中部班数1230个;九年一贯制学校班1836个。

年级每班学生数为,小学4045人,初中4550人。

集中办学的学校规模,小学4801350人,初中5401500人为适宜规模。小学和初中原则上不超过2000人。



第四章 校园校舍

第九条 学校建设应根据学校规模达到国家颁布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2008159号)和《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JY/1385-2006)中规定的相应的校舍建设标准。

第十条 学校建设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校园规划要按教学体育运动、生活、技能实践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合理布局。教学图书、实验用房应布置在校园的静区,并保证有良好的建筑朝向。校园内各建筑之间、校内建筑与相邻的校外建筑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的规划、消防、日照等有关规定。教学用房与体育活动场地应有合理的间距。田径场地和球类场地的长轴宜为南北方向。

第十一条 学校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用地、体育运动场用地、绿化用地三部分。 农村学校生均用地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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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生均用地面积指标

学校类别 非完全小学

学校规模(班) 4-6 12

完全小学

18 24 12

初级中学

18 24

生均用地面积(㎡) 25 29 23 20 30 29 25

注:①完全小学、初级中学未含学生宿舍、食堂用地面积。

②开展劳动技术教育所需的实习实验场、自行车存放用地(1.50/),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增加。

农村完全小学和初级中学宜设置集中绿地和学生种植园地,用地面积为:完全小学12个班不宜小于6/生,1318个班不宜小于5/生,1924个班不宜小于4/生;初级中学1218个班不宜小于6/生,1924个班不宜小于5/生;全寄宿制完全小学、初级中学1218个班不宜小于7/生,1924个班不宜小于6/生。

学校体育运动场地包括体育课、课间操及课外活动所需要的场地。农村非完全小学应设置60ml00m直跑道;农村完全小学12班、18班、24班均应设置200m环形跑道田径场。农村初级中学12班应设置200m环形跑道田径场,18班、24班均应设置300m环形跑道田径场。中小学校应设置的球类、器械等运动场地。

城市中小学校园总体规划设计要根据地形、地貌,因地制宜,充分利用空间。要适当预留发展余地。教工住宅应纳入当地城市规划统筹安排,不应建在校园内。

第十二条 学校各类校舍用房的设置应根据教育发展和教育改革对办学条件的需求确定。

具备适宜规模的中小学校应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含准备室、仪器室)、生物园地、远程教育接收室、语音教室、音乐教室、美术室、体育室、体育器材室、卫生保健室、心理咨询室、图书室(含书库、阅览室)计算机教室、多功能教室(兼多媒体教室)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仓库、传达值宿室、教工宿舍、开水房、教工厕所和学生厕所。

具备适宜规模的寄宿制学校和有部分寄宿生的学校除分别设置上述用房外,应根据规划住宿学生人数配置学生宿舍,设置食堂、浴室和教工宿舍等相关生活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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