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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学的学科特点:开放性
一、法律社会学的界定
法律社会学是法学家的法律社会学,而不是社会学家的法律社会学。社会学家研究的对象是整个社会,包括社会结构、社会制度及二者之间的关系。法律作为社会制度的一部分,尤其是在现代成为主要的社会调控工具,就更不可避免地进入社会学家的视野,但这种进入是作为一个附随对象而受到关注的,法律并不占据重要地位。“因此,社会学家关注法律,并试图以此说明社会的本质与发展规律,而其研究概念和框架则不以法学为限,目的也并非介入法律实践。”1但在法学家那里,法律成为法学家关注整个社会的出发点和归宿。“法律不仅是规则体系、司法过程和正义载体,更是使社会生活有序化的控制工具。因此,法学家不能无视社会变化、只关注书面法律,而必须将法学研究与包括社会学在内的多学科统合起来,进行法律运行和功能的经验研究,根据社会目的批判和改进法律,满足日益变化的社会正义需要。”2
二、开放性特征的决定因素:法律社会学产生的背景
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国家发生普遍的经济危机。各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凋敝,社会矛盾不断涌现。为了缓和阶级矛盾,资本主义国家机器不得不改变以往自由放任立场,采取一系列法律和行政手段对经济、社会加强干预,政府制定了一大批诸如设立工人最低工资保障的劳工法和涉及教育、福利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社会和法律产生的新情况急需新的法学理论的支撑,法律社会学应时而起。这种新情况就是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后,社会结构日益分化,利益纠纷也愈来愈复杂化,资本主义国家在制定法律用以解决纠纷和调控社会时必须从社会整体出发。法律社会学是对该社会状况的回应,因此社会状况和纠纷的复杂化性质就决定了法律社会学以整体社会为研究背景。虽然从法律出发,但要综合考虑各种影响法律的法外因素,宗教、道德、风俗习惯甚至性别差异都要纳入到法学家的研究视野。法学家不能再像过去那样固守在“传统的思维空间和法律范畴内工作,仍然只是注释现有的成文法和判例,不为国家的立法和司法积极服务,不为政府解决蜂拥而至的社会问题献计献策,不去考虑法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成功的条件,它就不会有多大用处”,3现在他们必须改变封闭的思维方式和狭隘的眼光,向法律外的世界敞开胸怀。因此法律社会学从它诞生起就决定了它开放性的特质。
三、开放性的体现
首先,法律社会学的开放性体现在研究方式上。法律社会学不纯粹依靠基础法学理论,而且注重借鉴、吸收社会学、人类学及政治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成果。比如坚持社会学的民间立场,采取田野调查的方法对法律个案进行研究。不再局限于只用一种原材料建构雄伟的法律大厦,而是考虑经济、政治、文化等不同素材来创造一个良好有效的法律王国。它把法律视作一种普通的社会现象,研究其与其它社会现象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相互作用。不仅关注实在法律内容的严密确定和逻辑的和谐一致,而且把法律分成不同的部分从而视法律为一个动态开放的过程来研究,注重考察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影响因素和实施后的实际社会效果。还有比如说对法律文化的研究,即透过特定社会中人们的法律观念、法律意识、法律制度和法律行为,去探究植根于特定“文化式样”中特定的“法律精神”,也就是关注各种法律的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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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毅艺:《法律的自治与开放—当代美国法社会学方法论变革导论》,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5期。 2
颜毅艺:《法律的自治与开放—当代美国法社会学方法论变革导论》,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5期。 3
张文显:《西方法社会学的发展、基调、范围和方法》,转引自李楯编:《法律社会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6页。
号意义,追问法律制度安排和法律行为背后的“根据”。1
其次,法律社会学的开放性体现在研究对象上。法律社会学跳出固有的法学思维方式,不仅研究国家权威机关制定颁布的法律法规,还研究民间风俗习惯、社会团体章程等国家法之外的规则。法律不仅是主权者的命令,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法律社会学创造了一种法律的多元主义,意指不只是出自国家,国家的法只是社会秩序的一部分,而且不必然是最重要的部分,只要是由权威机关—国家、教会、公司、学校或其他社会团体确认并保障实施的规则,就是法律。法律多元主义突出地体现在埃利希的“国家法”(“审判规范”)和“活法”,现实主义法学派的“书本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法人类学者的“国家法”和“非国家法”等理论中。2
四、开放性带来的弊端
第一,在理论上,开放性进一步造成了法律概念的模糊。古往今来,“法律是什么”,一直是思想家们讨论并试图给出确定答案的问题。从神的理性、人的理性到主权者的命令、民族精神的产物,这个问题是众说纷纭。法律社会学开放性的思维方式,进一步扩大了法律的研究对象,因此也就更进一步加强了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同时,把法律看作一种普通的社会现象,很容易造成本应作为关注焦点的法律在讨论它与其它诸多社会现象的复杂关系过程中迷失了自己。
第二,在实践中,法律社会学在坚持反形式主义立场的同时,也带来了法律在运用过程中的烦恼。在形式主义占据统治地位时期,法官只需成为熟练运用三段论推理来解决问题的工匠。但在现代社会中,法官则需要把自己培养为一名熟练运用法律的艺术家,因为法律已经不再是唯一的国家法,尤其是当政府的方针政策、民众广泛接受的实在的道德与现行法律存在一定的价值冲突时,法律在当事人那里更是变成了可以讨价还价的东西了。因此如何重拾法律的权威就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法律社会学的兴起开启了研究法律的新的良好开端,为法学理论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开辟了一条广泛的道路。但在研究法律社会学的法学家那里,他们虽然已经认识到它的好处,却并没有朝此方向做进一步的深入。法学家虽然已经打开了视野,把研究对象从局限于实在法扩展到风俗习惯、社团章程上,认识到法律无法与社会隔绝并致力于研究法律与其它社会现象之间的联系,但社会学或政治学等播种知识的匮乏却使得他们在面对一片肥沃的田地时不知所措,或者依靠粗浅的经验辛苦耕种后却难有收获。所以法学家要想享受丰收的喜悦首先必须努力学习科技文化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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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平仁:《法社会学的思维方式》,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6期。 胡平仁:《法社会学的法观念》,载《社会科学战线》200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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