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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济政办发[2013]22号 【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8.10 【实施日期】2013.08.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3〕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10日
济南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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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186号)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财政评审与财政管理相结合、财政监督与审计监督相协调,财政评审过程和结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先评审后立项、先评审后预算、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采购、先评审后支付、先评审后批复决算制度。财政评审结论作为财政部门下达项目支出预算、拨付资金、批复竣工财务决算、验收移交国有资产的重要依据,为项目最高投资限额或政府招标采购控制价,任何单位不得随意突破和擅自更改。未经财政 2 / 3
投资评审机构对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办理资产移交手
续。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为全市财政投资评审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评审机构具体负责市级财政评审管理工作,并对县(市)区财政评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法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聘用经市财政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评审,并负责中介机构日常管理工作。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不得向被评审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聘用中介机构所需评审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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