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示报告制度

2023-08-12 00:14:09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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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示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严明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保证政令畅通,根据《甲省乙县人民医院章程》等,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适用于职工个人、有关科室向职能部门,中层干部和职能部门向院领导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相关活动。

制度所称请示,是指就重大事项请求指示或者批准。所称报告,是指呈报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

第三条 应当请示的,包括下列事项:

(一)实施重要脏器切除、截肢等的重大手术,首次开展新手术、新疗法、新技术,首次临床应用新药品。

(二)患者不能自行知情同意授权,其法定近亲属不在场且不能以其他方式知情同意授权,又需要对患者实施紧急手术。

(三)重大经济开支。

(四)制定、修改和废止医院规章制度、技术操作常规。 (五)职能部门、科室负责人休假、离开岗位时,医务人员外出进修、会诊,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参加会议、接受院外任务时,接受来院进修、实习

(六)因医疗工作公务需要使用办公车辆。

(七)群众或其他人员来访,科室或部门不能及时解决。 (八)上级来我院视察或检查工作外单位来院参观、采访、讲学,外宾来院等。

(九)其他规章制度规定或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确定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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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示的事项。

第四条 应当报告的,包括下列事项:

(一)遇有严重工伤、重大交通事故、大批中毒、甲类传染病及必须动员全院力量抢救。

(二)发生医疗事故或严重差错,丢失、损坏贵重器材、贵重剧毒药品或重要机密文件,发现成批药品失效或变质。

(三)收治涉及法律政治问题及存在争议或不能确诊的病人,发现有逃费、伤人、自杀迹象的患者。

(四)其他规章制度规定或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确定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请示报告应当根据重大事项类型和缓急程度采用口头、书面方式进行。

第六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适宜简便进行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对于情况紧急或者重大事项处理尚处于初步酝酿阶段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先行请示报告后续再以书面方式补充请示报告。

第七条 口头请示报告视情采用通话、当面、会议等方式。内容较为简单或者情况十分紧急的,可以采用通话方式;内容较为复杂或者情况敏感特殊的,可以采用当面方式;内容较为正式或者涉及主体较多的,可以采用会议方式。

口头请示报告应当做好记录和资料留存,确保有据可查。 第八条 非紧急情况、重大事项处理处于相对成熟阶段或者不适宜简便进行的请示报告,应当采用书面方式。

第九条 书面报告视情采用正式报告信息、简报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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