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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
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社[2016]101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
务制度》的通知(2017修订)
【发布部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日期】2016.06.30 【实施日期】2016.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
(2016年6月30日 财社[2016]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 / 3
一、总体要求
(一)本通知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三)基金应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不得用于平衡一般公共预算,不得用于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各级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四)经办机构为每个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五)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具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基金收入管理
(一)基金应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筹集。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擅自减免。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机关事业单位补助政策及弥补基金收支缺口的需要安排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拨付手续。
(二)基金收入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委托投资收益、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其中:
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是指单位和个人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分别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财政补贴收入是指财政给予基金的补贴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基金在收入户、财政专户及支出户中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或购买国家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 2 / 3
委托投资收益是指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投资所取得的收益。
转移收入是指参保对象跨统筹地区和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流动而划入的基金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下级经办机构接收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的补助收入。 下级上解收入是指上级经办机构接收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基金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收取的滞纳金以及经统筹地区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
(三)在保证基金安全、便于提高管理层次的前提下,统筹地区经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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