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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村级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黑农改办〔2004〕2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维护村级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财务管理坚持“三个不变”的原则。即村级资金的权属不变,县对村级附加及补助既得财力总量不变,村级财务审批权不变。
第三条 村级资金属于全体村民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平调、截留、挪用和占用。
第四条 村级资金管理和财务核算实行“村财民理乡代管”制度。
第五条 村级财务管理实行“三统一”,即村级资金管理统一实行预决算制度,村级自行组织的收入统一纳入乡镇财政“村级集体收入专户”,村级资金的会计核算统一由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代理。
第六条 村级组织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管好用好集体资产,保障资产保值增值。应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实行民主理财。民主理财小组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5至7名村民代表组成,组长由民主理财小组选举产生。村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不参加民主理财小组。 第二章 收支范围
第七条 村级收入包括: (一)财政转移支付补助; (二)经营收入;
(三)发包及上缴收入; (四)耕地占用补偿费; (五)资产变价收入; (六)国家专项投资; (七)扶贫救济款;
(八)“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 (九)其它收入。
第八条 村级支出包括:
(一)财政转移支付补助支出:
1、村干部固定补贴和误工补贴支出; 2、五保户供养支出; 3、村办公经费支出。 (二)经营支出; (三)管理费; (四)福利费; (五)其它支出。 第三章 管理职权
第九条 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的职责:
(一)编制和汇总村级资金(含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预决算; (二)负责村级资金的财务管理监督并代理会计核算; (三)组织村级收入入库并对村级资金收支活动进行监督; (四)组织督促村级债务的化解。
第十条 乡镇财政所的职责:
(一)编制村级财政转移去付补助资金预决算; (二)开设和管理“村级集体收入专户”;
(三)按规定支付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并监督其使用;
(四)对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代理的村级财会业务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村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
(一)参与制定本村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二)监督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检查、审核财务收支帐目,否决不合理开支。 第四章 预决算编制和预算调整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
(一)由村委会在年初按照本村收支(含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范围、标准编制综合收支计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后编制预算。 (二)村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三)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对所属各村的预算进行汇总,编制村级预算,抄报乡镇财政所。
(四)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财政预算由乡镇财政所编制。
第十三条 预算调整。对在年度执行中需要调整的支出事项,由村委会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同意后,报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后执行。村级资金出现结余,应用于偿还债务或结转到下年使用。 第十四条 决算。
(一)决算草案由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在每年度终了后编制,并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查和批准。
(二)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对所属各村的决算进行汇,编制村级决算,抄报乡镇财政所。
(三)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财政决算由乡镇财政所编制。 第五章 资金收付和核算
第十五条 帐户设置。取消各村和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在金融机构开设的帐户,由乡镇财政所统一在金融机构开设“村级集体收入专户”,用于村级集体经济收入(不含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缴纳,以村为单位分户记帐。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对村级收入进行监缴。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弘一在金融机构开设“村级支出专户”以村为单位分户分类核算。 第十六条 收入管理。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全部缴入“村级集体收入专户”,一次收入在1000元以上的即时缴入“村级集体收入专户”,1000元以下的零星收入可在一周内集中会缴,并开具统一票据。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要对村级集体经济收入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和监控,财产变价收入要组织评估再予确认,发包收入要以经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签证的承包合同为依据确认。
第十七条 支出管理。
(一)财政转移支付补助的村干部固定补贴和误工补贴、五保户供养资金,分别经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和民政部门审核后由乡镇财政所按季(五保户供养资金可按月)集中支付,可通过金融机构统一发放到个人;财政转移支付补助的村办公经费,由乡镇财政所拨付到“村级支出专户”,由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对各村进行管理、监督及核算。
(二)“村级集体收入专户”的支出由村委会根据实际收入情况提出用款计划,经村领导签批后,报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并开具拨款通知书送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在接到
通知书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村级支出专户”,由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按规定程序办理,并监督各村按规定用途使用。“村级集体收入专户”的资金只能拨付到“村级支出专户”,不得直接经办支出。
(三)村级集体收入比年初计划超收部分安排的支出必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研究同意方可办理。
(四)乡镇财政所必须搞好资金调度,不得挤占村级资金用于乡级支出,也不得在各村之间平调资金。为切实保障村级支出,可建立村级支出备用金制度,村备用金限额可视各村规模大小分别确定,主要用于差旅费、办公电话费、购置零星办公用品等支出,由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村级支出专户”的支付实行“乡村两级印鉴”制度,必须同时有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和村印鉴方可办理现金支出和银行转帐业务。村级支出凭证必须同时有村委会主任审批章、村民主理财小组监督章、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审核章三章会鉴方可进行帐务处理。村级资金审批权限由各地视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 财务核算。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村级财务核算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帐簿管理、现金管理、票据管理、会计档案管理等明确责任人,实行月报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严格规范化操作;村助理会计负责登记本村内部往来帐,村级现金收入上缴,现金支取和管理,票据领用和管理,定期对帐,发生经济业务前后的报审等,协助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管理本村财务。 第六章 监督
第二十条 村级财务管理实行公示制度。主要内容: (一)村级资金预决算;
(二)各项收入与支出执行情况; (三)集体资产的承包、发包与租赁; (四)村级债权债务;
(五)筹资筹劳的用途和使用情况; (六)收益分配情况;
(七)代收代缴费用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它经济事项。
第二十一条 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会计核算人员必须持证(法定资格证)上岗,并遵守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自觉抵制侵犯农村集体经济和农民合法权益、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村委会不得隐瞒收入、截留坐支收入或虚列支出,严禁资金体外循环,私设小金库,严禁擅自变卖村级集体财产,严禁自制和在市场上购买票据。
第二十三条 村干部要实行离任审计制。村民主理财小组要认真履行民主监督的义务。各级财政、农业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村级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对违法乱纪行为要按照有关条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村级组织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要按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市财政和农业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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