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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自治区区属农业富余劳动力定点培训机构开展“送培训下乡服务活动”有关问
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新劳社函字[2009]183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9.04.24 【实施日期】2009.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自治区区属农业富余劳动力定点培训机构开展
“送培训下乡服务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劳社函字[2009]18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区属技工院校、民办培训机构:
为提高自治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质量,充分发挥自治区区属职业培训机构在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方面的积极性,根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新劳社字[2008]84号)(以下简称84号文件)精神,决定在自治区区属职业培训机构中确认一批办学质 1 / 2
量高、社会信誉度好的技工院校和民办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培训机构),深入到各
地进行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汉语言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和创业培训(以下简称技能培训),以提高当地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能力。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确认的区属农业富余劳动力定点培训机构(见附件),是自治区职业培训机构当中教学质量较高、设施设备齐全、实力雄厚的专业培训机构。各地要按照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和考核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劳社培字[2008]19号)要求,充分利用自治区区属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资源,积极与区属定点培训机构合作开展灵活多样的技能培训。同时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选择适合本地区发展的定点培训机构及职业工种,要和定点培训机构建立“一对一”培训机制,包括技能培训、师资培训、实施设备互补、打破培训地方保护,实施择优培训,开放所有培训资源,开展技能培训。
各地要按照84号文件要求,从再就业经费中给予定点培训机构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 二、区属定点培训机构要主动与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得联系,建立长期培训合作伙伴,树立良好的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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