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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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划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5.25 【字 号】深府[2008]98 【施行日期】2008.05.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

通知

(深府〔20089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已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深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原市政府《关于颁布深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的通知》(深府〔1996362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深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

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等有关法律和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划。 一、适用范围

本区划适用于深圳市行政辖区。


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和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

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二类区为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

三、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 (一)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1.内伶仃岛-福田红树林一类区。 包括内伶仃岛及福田红树林自然保护区。 2.梧桐山一类区。

包括梧桐山国家森林公园及仙湖植物园。 3.石岩水库-铁岗水库-西丽水库一类区。

包括石岩水库、铁岗水库及西丽水库二级水源保护区外围边界内缩500米以内的区域。

4.排牙山一类区。

指排牙山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缩500米以内的区域。 5.大鹏半岛一类区。

指大鹏半岛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缩500米以内的区域。 (二)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除一类区以外的区域划为二类区。 (三)缓冲带。

一类区与二类区之间设置300-500米宽的缓冲带。内伶仃岛-福田红树林一类区向外延伸300米设置为缓冲带,其它一类区向外延伸500米设置为缓冲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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