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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保障基金管理
办法》答记者问
文章属性
• 【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22.11.10 • 【分 类】问答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答记者问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保监会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修订并发布《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管理办法》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2008年,原保监会与财政部、人民银行以部门规章形式联合印发《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明确了保险保障基金作为非政府性行业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和监督等内容。但随着我国保险业不断发展,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已难以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根据中央精神和国务院金融委工作部署,银保监会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等单位进行了大量数据测算和深入研究论证,对现行《管理办法》进行了相应修订。
二、《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起草过程中我们遵循以下思路:一是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在现有制度框架下对少数不适应保险业风险防范和高质量发展的条款进行有针对性的修订。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结合新形势、新要求,完善相关条款,增强基金费率的科学合理性,提升保障基金可持续能力。三是坚持强化管理。完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制度,进一步增强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效能。 三、《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是修改了保险保障基金筹集条款。将现行的保险保障基金固定费率制调整为风险导向费率制,明确保险保障基金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的确定和调整由银保监会提出方案,商有关部门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调整保险保障基金暂停缴纳上限,将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的暂停缴纳上限分别由占公司总资产的6%、1%调整为占行业总资产的6%、1%。
二是明确保险保障基金相关财务要求。要求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和保险保障基金各自作为独立会计主体进行核算,严格分离;延续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对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基金分账管理、分别使用等规定;进一步允许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保障基金之间可相互拆借,具体拆借期限、利率及适用原则报经银保监会批准后施行。 三是优化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管理。丰富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情形,增加“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赋予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参与风险处置方案和使用办法的拟定”的权利;新增“保险公司在获得保险保障基金支持期限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视情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限制向股东分红等必要监管措施”的表述。
四是完善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规定。界定保单利益的范围;明确短期健康保险、短期意外伤害保险适用于财产保险同样的救助规定;对于人寿保险合同外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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