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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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清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一、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12号)文件精神,200611日起,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3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5万元,即每人两年共10万元。经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自200731日起,博士后合作导师招收博士后应向学校(财务处)交纳日常经费每人每年2万元,两年一次性交清,即每人两年共计4万元(招收留学回国博士不用交费)。其余博士后日常经费支出由学校负担。博士后延期三个月以上的,按此标准交纳经费(不足一年也按一年计算),且延期期间继续享受在站博士后待遇。 二、博士后在站期间工资按《清华大学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执行。若在职博士后原单位负责为其发放工资,学校将不予发放。

三、如果博士后一年期满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第二年薪级工资晋升一级。

四、每位博士后进站后,校财务处拨款0.5万元给其所在院、系(所),作为博士后日常经费,此项经费主要用于博士后发表论文的版面费、学术交流活动,财务应单独立账专款专用。每位留学回国的博士后来校报到后,由学校财务处拨款2万元到其所在院、系(所)作为该博士后日常经费,用于科研和发表论文的版面费、学术交流活动,财务应单独立账专款专用。

五、博士后来校的差旅费、行李托运费,报销办法按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手续在人事处计划调配科办理。留学回国人员按相关规定报销境内路费。 六、企业博士后的工资及福利待遇都由企业负担。企业博士后的管理费和合作导师指导费的具体金额应在《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中约定,校博管办从中划拨0.5万元/人作为管理费,其余拨给合作导师所在院、系(所),院、系(所)根据工作需要可提留0.2万元作为主管博士后科室的管理费,余额作为合作导师指导费和博士后来校的科研费用。

七、博士后凭独生子女证及原单位独生子女费发放证明,在其所在院、系(所)工会办理独生子女费领取手续(同学校事业编制教工)。

八、博士后申请到的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中第五章的使用和管理办法执行(见附件),财务应单独立账专款专用。

九、博士后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请费,由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办公室从博士后管理费中支付。 十、博士后出站聘请专家的评审费为150/人,从博士后所在院、系()相关经费中支付。

十一、根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的文件精神,学校财务处为博士后划拨的日常经费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等经费的使用,应有博士后本人及其合作导师两人的签字,方可报销。 十二、本办法自200731日起执行,我校有关博士后经费的管理办法一律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发至各院、系(所)相关科室、财务处、科研院及博士后合作导师、博士后本人。

人事处 财务处 科研院

20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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