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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校网络教学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利用和丰富学校网络教学资源,推进学校教育教学信息化和网络化,进一步规范和促进网络教学建设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术语
1、网络教学是利用电脑和宽带网络等硬件环境,依托专业的网络教学平台,实现异地、同时、实时、互动教学和学习的教学模式,是“实地现场教学”模式的强有力的补充,是教育信息化和网络化的总体趋势和目标。网络教学主要实现手段有:视频广播、WEB教材、视频会议、多媒体课件、BBS论坛、e-mail等。
2、网络课程是指通过网络技术表现的某课程的教学内容及实施的教学活动的总和。网络课程由两个部分组成:按一定的教学目标、教学策略组织起来的教学内容、教学资源和网络教学支撑环境以及在网络教学平台上实施的教学活动。网络课程分为网络辅助课程与网络实体课程两类。
3、网络辅助课程是指依托于某一门课程,为课程的课堂教学提供学习指导、课外阅读、作业布置、辅导答疑和师生讨论的网络课程。
4、网络实体课程是指教学活动完全基于网络的课程。学生在规定的时期内可自由安排学习时间。网络实体课程要求具备教学大纲、教案、讲稿、教学视频、参考书目、阅读材料、课程作业和师生讨论等功能内容。
第三条网络教学建设目标是以学校现有网络教学平台为依托,以各级特色(重点)专业建设和精品课程建设为引领,力争全校通识必修课程、各专业主要学科基础课程都建有网络课程,建成一批能够体现学校教育教学特色的优秀网络课程。
第二章 网络课程的建设范围
第四条各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及通识任选课程均可开展网络课程建设。 第五条省级及以上特色专业中的主干课程应率先开展网络教学。
第六条校级及以上层次的精品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必须开展网络辅助教学。
第三章 网络课程建设立项与验收
第七条每年度教务处下达网络课程建设立项计划。 第八条立项要求
1、申请立项的课程必须是申报年度内能开课的课程。
2、网络课程的建设期一般不超过1年,批准立项建设的课程必须如期完成,对于检查
不合格或未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课程,可延期验收,但延长时间不超过半年。
3、为鼓励教师使用网络教学平台开展教学活动,未申请立项而建设的网络课程允许参加验收。达到验收标准的,学校将给予奖励。
第九条项目管理
1、申请与立项:符合立项条件的课程,其主讲教师必须填写网络课程建设申报表,经课程所属院(系、部)推荐、专家评审、教务处批准后予以立项。
2、网络课程建设:获得立项的课程,必须进行网络课程建设,并利用网络教学平台开展网络教学活动。学校每学期组织对课程建设工作进度和应用情况的检查。
3、项目经费和验收:给予获得立项的课程一定的项目建设经费,以用于课3、项目经费和验收:给予获得立项的课程一定的项目建设经费,以用于课程网络教学资源建设和建设期内网络教学的开展。立项后先拨付启动经费,建设期结束后,学校统一验收。验收合格的课程,学校将拨付其项目经费余额。 第四章网络教学管理
第十条网络课程由教师申报、课程所属部门审核、教务处备案后开展。教务处在每学期末组织下一学期网络课程的申报与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网络课程的运行管理工作由教务处、网络信息中心和课程所属部门参照部门职责共同承担。
第十二条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网络教学平台的日常管理,其职责如下:
1、保证网络教学服务器和网络教学平台的正常运行,制定并执行安全、备份等管理工作。
2、管理和维护教师、学生的网络教学账号及相应权限,保障网络教学的合法使用。 3、每月提供网络教学工作统计数据,学期末对网络教学工作统计数据进行汇总并报送教务处。
第十三条任课教师是网络课程的负责人,其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1、根据教学需要及时更新网络课程各项内容,如教学大纲、教案、课件、阅读材料等。 2、根据教学需要布置课程作业,按时批改学生作业。 3、按要求积极组织学生的课外讨论,并做好辅导答疑工作。
第十四条教师的网络教学过程组织与管理按《XXXXXXX》执行。
第十五条教学工作量计算 1、网络实体课程的教学工作量计算参照《XXXXXX》执行。 2、网络辅助课程的教学工作量计算依据课程计划学时、教师在线工作时间、布置作业及批复次数、回答学生提问次数、课程 教学资源更新等因素,按下式计算: M=N×R 其中,
M为网络教学辅助工作量;N为课程的计划学时数;R为网络教学辅助工作量系数。 网络教学辅助工作量系数R的赋值:网络辅助教学过程中,教师在线工作时间30小时及以上、有适量网上作业并批改、有网上专题讨论且对学生提问的回复达80%以上、课程教学资源及时更新的,R=0.3;网络辅助教学过程中,教师在线工作时间20小时及以上、有适量网上作业并批改、有网上专题讨论且对学生提问的回复达60%以上、课程教学资源及时更新的,R=0.1;其余情况,R=0。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开展网络辅助教学作为申报精品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重点建 设课程、重点课程、教学标兵、教学之星等教学评选的必备条件。
第十七条校级重点建设课程、校级重点课程的评审和验收以及省级、国家级精品课程的推荐工作等在学校网络教学平台进行。
第十八条强化网络课程建设与教学的考核机制,定期考核网络课程建设与教学情况。考核结果作为院(系、部)教学工作状态考核的指标之一。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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