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独立核算电力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2-12-30 14:44:20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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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独立核算电力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赣国税发[1999]342 【发布部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9.06.22 【实施日期】1999.06.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独立核算电力企业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发[1999]342 1999622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有关规定,现将就地纳税的电力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资税前扣除问题

1、实行独立核算的电力企业,凡是未按规定办理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一律按计税工资扣除;符合工效挂钩的电力企业,其工效挂钩方案必须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认可,未经批准认可的,一律按计税工资扣除。

2、因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而从省电力公司成建制划分出来的电力企业,其原实行工 1 / 2








效挂钩的工资总额,必须从省电力公司工资总额中同时划出,并报省国家税务局认可

后,可按其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在税前扣除。凡是不从省电力公司工资总额中划出或未报经省国家税务局认可的,一律按计税工资扣除。

3电力企业发给职工的各种津贴、补贴、奖金、福利(不包括在福利费开支的部分)应计入工资总额,超过税前允许扣除的部分均应进行纳税调整。

4电力企业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二、电力企业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3%计提坏帐准备金,准予税前扣除。电力企业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先冲抵坏帐准备金,不足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准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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