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与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区别

2022-04-18 21:20:11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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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保税区与保税物流中心的区别





项目 依据





保税物流中心 (B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



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



B 型)的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









,自 2007 10 月起施行。



管理办法》 ,自 2005 7 1 日起施行。

概念

是由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物流企业进入并从事保 税仓储物流业务的封闭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型的聚集。







设立在内陆地区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区域称为综合保税区, 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



是若干个 A 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 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港区与综合保税区的主要区别在于:保税港

区一般临港而建, 可以实施区港一体化; 综合保税区一般通过“区港联动”来加强与水 港、空港的对接,实现其港口作业功能。 国务院 法人政府 1 、仓储;









审批机构

主体 功能与业





海关总署 企业 1 、仓储;

2 、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3 、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4 、转口贸易; 5 、国际中转;

6 、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2、出口加工;



3、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4 、进出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 5 、国际中转; 6 、检测维修; 7 、商品展示;

8 、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可存储货





1 、国内出口货物 ;

2 、转口货物和 国际中转货物 ; 3 、外商暂存货物 ;



1. 保税港区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的货物及其包装物料; 2. 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3. 4. 外商暂存货物;





转口贸易货物;






4 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

5 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 6 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7 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5. 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燃料、维修用零配件;

维修用零部件 ; 6. 进口寄售货物; ; ;

7. 进境检测、维修货物及其零配件; 8. 供看样订货的展览品、样品; 9. 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

万平方米,





8 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设立条件1

、物流中心仓储面积 ,东部地区不低于 10 中西部地区不低于 5 万平方米 ;

2 、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尚未出台设立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审批标准的相关文件。基本同出口加工区, 在申请面积上有所区别,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面积为

3-10 平方公里,出口加工



; 区面积不得超过 3 平方公里。设立审批程序同出口加工区。 1 、原则上设在国家级开发区内,同一开发区内只能设立 2 、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一般应达到 3 、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低于10

个综合保税区。

3 、选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 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 关集中监管的地方 ;



1 个综合保税区。



1 亿美元以上。



亿美元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 ),原则上只设立 1

4 、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 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



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



;

提供供

4 、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位超过 10 亿美元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 ),可增设综合保税区。

5 、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5 、东部各省 (直辖市 )的综合保税区封关运作后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达到或超过 5000 万美元的;中部各省综合保税区封关运作后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达到或超过 2000 万美元的;西部各省 口总值达到或超过

区或扩大原有面积。

6 、综合保税区如申请扩大面积,须区内已摆满项目、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发展用地

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



式和数据标准, 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 以便



(自治区、直辖市 )综合保税区封关运作后加工贸易年进出

(自治区、直辖市 )增设综合保税

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



1000 万美元的,方可申请在该省

交换及信息共享 ;



6 、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视频



控系统等监管、办公设施。 己得到充分利用,且扩大的面积为不大于 3 平方公里。




7 、综合保税区须自批准之日起



2 年内建设完毕并申请验收。如 1 年内未启动建设,

由海关总署商有关部门书面提请有关省



(自治区、 直辖市 )予以注意。 之后 1 年内仍未

有进展的,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予以撤销。



8 、综合保税区封关运作后 3 年内仍无投资项目, 或虽有投资项目,但加工贸易年进

(自治区、直辖

出口总值低于 100 万美元,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书面提请有关省

)予以注意。之后 1 年仍达不到要求,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予以撤销。



货物存储

期限 申报流程



2 年。确有正当理由的, 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予以延期, 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

1 年。



无限制







1 、由直属海关先期提出审核意见;

2 、由总署会同税务总局、 外汇管理局等部门或者委托 被授权的机构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验收通过; 3 、由总署或委托直属海关向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核发证 书并颁发标牌。



1 理论研究,可行性论证。 3 、省政府向国务院上报请示。



2 、市政府向省政府上报申报材料。



4 、国务院批转各部委阅办。海关总署综合各部委意见形成 示》文件完成 9 部委会签后,正式上报国务院。



《关于设立××保税区的请



5 、国务院批复请示。国务院研究同意后作出《关于同意设立××综合保税区的批复》。 6 、综合保税区获批设立后,进入规划和建设方案实施阶段。

7 、综合保税区建成后,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家有关部委组成国务院联合验收组对综合







保税区的隔离设施、卡口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进行验收。

8 、联合验收组与省政府签署验收纪要,海关总署将向综合保税区管委会颁发验收合

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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