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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学的比兴与文学的比兴(一)
【内容提要】
在《文心雕龙.比兴篇》中,刘勰区分了比义和比体,扬比义、贬比体。此种论述与汉代经学的比兴论不同,比、兴均为诗之六义,不存在价值的高低。刘勰所以如此立论,是因为他以辞赋为考察对象,故刘勰提倡“宗经”,也和汉代经学的经典观有明显区别。注意到此种区别,对于把握〈比兴篇〉、〈宗经篇〉的涵义及其相关的文学思想史问题,将不无启迪。【关键词】刘勰《文心雕龙》比兴 一
在《文心雕龙》的〈诠赋篇〉及〈比兴篇〉中,刘勰对赋、比、兴的解释,其立足点均建立在《诗经》的“讽谏”观上,他对汉代辞赋家的批评,也以讽谏为准。在他看来,汉代辞人之作的问题在于,只有“比体”,而无“兴义”(注:〈比兴〉云:“炎汉虽盛,而辞人夸毗,诗刺道丧,故兴义销亡。于是赋颂先鸣,故比体云构,纷纭杂沓,信旧章矣。”见黄叔琳注,李详补注,杨明照校注拾遗:《增订文心雕龙校注》(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卷8〈比兴〉,上册,页456-457。),故失却了《诗经》的讽谏精神(注:又〈诠赋篇〉云:“然逐末之俦,蔑弃其本,虽读千赋,愈惑体要;遂使繁华损枝,膏腴害骨,无贵风轨,莫益劝戒:此扬子所以追悔于雕虫,贻诮于雾者也。”同上注,页97。)。
以《诗经》的讽谏精神为解释参照,并不始于刘勰,汉代的辞赋理论已有相关论述,如《汉书.王褒传》引汉宣帝论赋云“尚有仁义风,鸟兽草木多闻之观,贤倡优博弈多矣”④⑤《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第2829、3575、1756页。)。扬雄以为“赋劝而不止”,“颇似俳优淳于、优孟之徒,非法度所存,贤人君子诗赋之正也,均是例证。而《汉书.艺文志》中的整体评论尤值得注意,可为刘勰之说提供理解的线索:春秋之后,周道渐坏,聘问歌咏不行于列国,学《诗》之士逸在布衣,而贤人失志之赋作矣。大儒孙卿及楚臣屈原离谗忧国,皆作赋以风,咸有恻隐古诗之义。其后宋玉、唐勒,汉兴枚乘、司马相如,下及扬子云,竞为侈丽闳衍之词,没其风谕之义。
班固批评司马相如、扬雄等人的辞赋“竞为侈丽闳衍之词,没其风谕之义”,也是以《诗》的讽谏精神为参照。刘勰的观点与此无异。
值得注意的是,刘勰虽以《诗经》的讽谏精神作为比兴论的参照,他对比兴的具体解释,却与班固及其他汉代经学家不同。因为在后者的观念中,既没有比义和比体的区分,也没有以兴论比的现象。从《郑笺》看,兴其实就是比。所以,汉代学者的比兴论与刘勰有明显差异。注意到此种差异,对于探讨比兴义在《文心雕龙》中的变化,是很好的切入点。 二
首先考察《郑笺》以比释兴的具体例证,如: 1、《周南.葛覃》:“葛之覃兮,施于中谷。”《郑笺》释云:“兴者,葛延蔓于谷中,喻女在父母之家,形体浸浸日长大也。”⑤⑧见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浙江古籍出版社,1998年,上册,页276中、456、457。 2、《邶风.柏舟》:彼柏舟,亦泛其流。”《郑笺》云:“兴者,喻仁人之不见用而与群小人并列,亦犹是也。”《十三经注疏》,上册,页296下。) 3、《邶风.燕燕》:“燕燕于飞,差池其羽。”《郑笺》云:“差池其羽,谓张舒其尾翼,兴戴妫将归,顾视其衣服。”(注:《十三经注疏》,上册,页298中。 4、《郑风.风雨》云:“风雨凄凄,鸡鸣喈喈。”《郑笺》云:“兴者,喻君子虽居乱世不变改其节度。”(注:《十三经注疏》,上册,页345上。) 诸如此类释例在《郑笺》中比比皆是,《毛传》中的兴诗,在《郑笺》中常以“喻”释之,“兴者喻”是常见的解释句式。由于“喻”在表现型态及义理上皆与“比”相通。故《郑笺》之“喻”包含了刘勰的“比义”和“比体”两种类型,例一、三属比体,例二、四属比义。下面对比义和
比体稍作引申。 关于比义,刘勰云: 金锡以喻明德,璋以譬秀民,螟蛉以类教诲,蜩螗以写号呼,汗衣以拟心忧,席卷以方志固:凡斯切象,皆比义也。
“金锡以喻明德”,见《卫风.淇奥》“有匪君子,如金如锡”。君子为本体,金、锡为喻体,此处以喻体的具象譬喻本体的抽象。本体抽象,谓君子之道德涵养;喻体具象,谓金、锡之精炼,《毛传》云:“金锡炼而精。”《十三经注疏》,上册,页321中。)以金、锡之精炼譬喻君子之道德。又如“席卷以方志固”,见《邶风.柏舟》:“我心匪石,不可转也。我心匪席,不可卷也。”《毛传》云:“石虽坚,尚可转;席虽平,尚可卷。”《郑笺》云:“言己心志坚平,过于石席。”(注:《十三经注疏》,上册,页296下-297上。)以石、席之坚、平喻己德之坚定。刘勰将这些归诸比义,并以“切象”名之。从本体的抽象性而言,“切象”之“象”并非外部之相,而有伦理或道德的暗示,如果只有事物外部上的相似,而无道德或伦理的支持,只是比体,不是比义。 关于比体,刘勰云: 至如麻衣如雪,两骖如舞,若斯之类,皆比类者也。楚襄信谗而三闾忠烈,依《诗》制《骚》,讽兼比兴。炎汉虽盛,而辞人夸毗,诗刺道丧,故兴义销亡。于是赋颂先鸣,故比体云构,纷纭杂沓,信旧章矣。
这段文字涉及到比体与比类两个概念,用现代修辞学的术语表述,比类即明喻,而比体乃明喻诸类型的总称,又云:
夫比之为义,取类不常:或喻于声,或方于貌,或拟于心,或譬于事。宋玉《高唐》云:“纤条悲鸣,声似竽籁。”此比声之类也。枚乘《园》云:“焱焱纷纷,若尘埃之间白云。”此则比貌之类也。贾生《鹏赋》云:“祸之与福,何异。”此以物比理者也。王褒《洞箫》云:“优柔温润,如慈父之畜子也。”此以声比心者也。马融《长笛》云:“繁缛络绎,范蔡之说也。”此以响比辩者也。张衡《南都》云:“起郑舞,曳绪。”此以容比物者也。若斯之类,辞赋所先,日用乎比,月忘乎兴,习小而弃大,所以文谢于周人也。 句首“比之为义”,亦可言“比之成义”或“比之为体”,意指比的诸种体式及其含义,此与“切象”的“比义”不同。刘勰前云“比之为义(体),取类不常”,后云“日用乎比,月忘乎兴”,可见他对比体的多种取类有所批评。如果比的使用只在声、貌、心等之间寻求相似性,最终必然忽视兴之传统。他认为,汉代辞赋家的创作,虽然在比体上有很大发展,但因为缺乏对比义的关注,只在取类上注重相似性,所以根本达不到周人的水平。
但从上文有关《郑笺》的例证看,兴既包含了比义,也包含了比体,如葛之延蔓,喻女体之长成;差池其羽,喻戴妫顾视其衣服,皆强调外部形象的相似性。这些兴诗若根据上述刘勰的标准,都在比体的层面上使用,应属批评之列。故问题是,在《郑笺》中并无价值之优劣的“比义、比体”,何以在刘勰的论述中有了高低褒贬之分? 三
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须对《郑笺》与《毛传》在比兴上的差异有所了解,请看如下诸例: 《召南.行露》:“厌行露,岂不夙夜,谓行多露。”此诗《毛传》以为兴诗,《郑笺》认为非兴诗(注:关于毛、郑对此诗之“兴”的看法之异,可参加孔颖达《正义》。《十三经注疏》,上册,页279上。)。《毛传》以行人之惧露,兴喻贞女之畏礼,意谓强暴之男礼不足而求婚。《郑笺》则以为,婚礼在仲春之月(即二月),今多露之时,则是三月四月,既失时而礼不足,故贞女不从。 又《召南.有梅》:有梅,其实七兮。”《毛传》:“兴也。,落也,盛极则坠落者,梅也,尚在树者七。”《郑笺》云:“兴者,梅实尚余七,未落,喻始
衰也,谓女二十,春盛而不嫁,至夏则衰。”(注:《十三经注疏》,上册,页291中。)此诗虽然二者皆为兴诗,但所兴之内涵有所差异。据孔颖达《疏》,《毛传》所兴,喻女子年十六七始衰,而《郑笺》谓女年二十,春盛不嫁,至夏则衰,喻时衰,非喻年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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