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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级航道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宁政办[2009]28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2.18 【实施日期】2009.02.18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南京市市级航道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制定 南京市政府2009年2月18日以宁政办[2009]28号发
布)
为规范航道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确保2008-2012年南京市航道、船闸、港口等水运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顺利实施,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水运发展的意见 》(苏政发〔2007〕89号)、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快我市水运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8〕198号)精神、市政府有关会议纪要和现行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1 / 2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指水运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为市属列入省、市建设规划的项
目。
第二条 资金筹措。航道建设专项资金由省、市、区(县)政府共同筹措。列入规划的项目,省里补助建安费用;市政府和项目所在地区(县)政府各按60%、40%承担征地拆迁费用,区(县)政府承担改建桥梁超出原宽度部分的建安费用。
第三条 市级配套资金补助标准。2008-2012年市财政每年从土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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