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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自从人类出现阶级产生国家和法律以来,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病态,一直伴随着人类,给人类带来灾难。犯罪的存在迫使人们去探索犯罪的原因,本文试从社会存在角度出发,探讨犯罪与环境,特别是犯罪与社会环境的关系,从而为预防犯罪提供理论基础。 关键词:犯罪 犯罪的根源 环境 社会环境 一、关于犯罪的根源 早在公元前3、4世纪,古希腊著名学者柏拉图在《国家论》中就指出“人们为了金钱常常是犯罪的原因。”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也在《政治学》中指出“贫困导致造反和犯罪。”19世纪下半叶,伴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剥削的加重和社会两极分化的加剧,犯罪大规模蔓延,迫使许多学者对犯罪原因作深入的研究。随着生物学,心理学,社会学,政治学和经济理论学的发展,这些领域学者从各自领域出发研究犯罪原因和寻找控制犯罪的对策,形成以各种犯罪原因为特征的一系列犯罪学流派。由此可见,犯罪根源的研究在犯罪学是一直处于核心地位。 犯罪根源是犯罪学的基本问题之一,犯罪根源从根本上决定着犯罪的产生,变化,消亡。实质上,它是犯罪的本源,起源,是预防犯罪要寻找和根除的东西。它不仅冲击到犯罪的本质,本源,预防和减少犯罪等犯罪学的重大问题,而且与有关社会的一些基本理论都有密切的关系。只有准确地找到犯罪根源,才能建立起完整科学的犯罪原因和犯罪理论体系,才能克服在犯罪问题上的感情因素,真正认清犯罪本质,科学的说明犯罪的产生以及发展变化规律,制定正确的犯罪对策,有力地推动犯罪的治理和预防。 犯罪是一定的人为满足自己的某种需要而在意识支配下实施的行为。犯罪行为的直接动因是犯罪人的主观意识,这是所有犯罪学家毫无异议的认识。但是,犯罪学所研究的犯罪显然不是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意识,而是犯罪意识形成的原因,即引起犯罪的主观原因是从哪里来的。由于这个问题的回答不同而出现了众多不同的犯罪学说。概括起来说有两种:一种认为引起犯罪的主要因素存在于犯罪人个人身心之中,或本能固有,或先天遗传,或生理异常,或精神疾病等。另一种认为引起犯罪的根源来源于社会客观现象。这是两种不同的寻找犯罪根源的方向和方法。作为人的生物现象,因个体的差别性很大,本来就具有各自有别的特殊性。某个人进行犯罪或不进行犯罪都是一种特殊性。即使从这种特殊性中概括抽象出普遍性,共同性东西,也还是不能说明生物性如何决定犯罪与不犯罪的问题。像龙勃罗索那样,把犯罪根源指向个人,就很容易把犯罪放到生物现象范围。用生物学观点解释社会现象,单凭生物性是永远不可能从社会学角度概括出具有一般理论意义的犯罪原因,犯罪根源,犯罪变化规律等的理论认识,尤其是不能概括出与社会相关的对于从社会预防犯罪有意义的一般理论。用生物学解释社会现象,是社会科学理论的“死胡同”。从表面上看,犯罪似乎是与其他社会现象没有联系的纯粹的个人行为。某人所以犯罪,似乎是来源于其主观上的犯罪生理意识和心理特征。这是被恩格斯批评的一种习惯于以意识解释行为的方法。然而犯罪根源存在于社会生活之中,追根溯源犯罪人的犯罪意识来源于社会。人的意识,包括犯罪意识,是在人与社会的互相作用中形成并最终由社会决定的。只有到社会中寻找犯罪根源,才是正确的研究方法和方向,才能对实现犯罪学的任务具有意义。正如日本著名学者问庭充幸教授所指出的,犯罪在表面上看来是一种异常行为,但它都是正常的社会病理投影。因此,研究犯罪必须和社会结合起来,才能做出一些有益的分析,而且也只有如此,才比较确切。 二、不可忽视的环境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对犯罪根源的认识,只是一种理论上的抽象,犯罪根源在社会深层,从总的方面决定着犯罪现象的产生变化和消亡。一般地说,它并不直接产生犯罪。它总是通过犯罪基本原因,犯罪原因等而起作用,影响犯罪的产生。我们在指出一定生产方式的自身矛盾是犯罪根源的时候,这实际上只是一种理论上的抽象。在犯罪实际产生的过程中,犯罪根源,犯罪的基本原因,犯罪条件和犯罪诱因等是结合在一起发生作用的,从来都不能孤立地起作用。从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来说,犯罪原因和犯罪根源涉及社会整体发展,更多的受制于一定的生产力水平,一时难以改变。从对犯罪的根源认识中,应使我们明确,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犯罪现象的存在是必然的,不可避免的。但是,在一定时间,一定地点内的犯罪性质和数量是可以控制盒减少产
生犯罪的基本原因,直接原因,犯罪条件的犯罪诱因等是可以做到的,而且其中有许多可以做的工作和机会。在犯罪实际实行过程中,如上所述,犯罪根源,犯罪基本原因,犯罪直接原因,犯罪条件和犯罪诱因是不可孤立作用的。这里的犯罪条件指的就是犯罪活动的实施成为可能的环境。它的影响造成了犯罪实施的机会,加重和推进了直接原因的作用。环境是作用于个体的,与此同时,个体又体验环境,而不良环境同时又可以影响犯罪。人的本质对环境的作用和环境对本质的作用是处在动力性的相互作用关系中。根据心理学家勒温的公式:人的行为(B)及其发展依存于个体(P)和环境(E)。公式描述为B=F(P•E)。其中的F是个变量。按照这一公式,必须把个体及其环境看成相互依存关系的变量,要理解人的行为,就要解释清楚这个生活空间,对于人的行为来说,生活空间是重要的形成因素。动力学说就是根据这种整体的场,确定置于场中的人的行为思想为核心,研究其行为发展变化和场的关系。一切行为包括犯罪行为过程都是由一定的力量推动的。在犯罪研究中,我们称其为犯罪推动力。所谓犯罪推动力是指行为人的本能冲动与其个性结构中的思想心理缺陷相遇。在环境不良诱因的刺激作用下“外化”为一种反社会行为的合力和推动力。包括犯罪原动力,犯罪内动力犯罪外动力。而犯罪外动力即指客观环境中诱发犯罪产生的作用力大小取决于犯罪因素的质和最。一般说,致罪的直接因素增加,犯罪就使上升,致罪因素减少,犯罪就下降。为何在同种环境,有的人会犯罪,有的人却不会犯罪,我们认为这与个体差异和个人的思想倾向有关。然而不可否认还与一定环境差异和刺激有关。 恩格斯指出“人本身是自然界的产物,是在他们的环境中并且和这个环境一起发展起来的。”早在1882年,恩格斯还在《社会主义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一文中指出“人的性格是先天组织和人在自己一生中,特别是在发育时期所处环境两个方面的产物。”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观主要阐明了三个层次的问题。第一,自然界是人本身产生之源,即人产生于自然环境,第二,人的性格来源于先天的自然组织和生产过程中的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是自然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第三,人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都不是静态的而是动态的。环境是由无数的具体因素,排列组合而成的。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发生形态上量的和质的变化,是排列组合成新的环境,所以不可避免的将随着环境的变化而变化。这种变化主要表现为适应环境和改造环境两个方面。适应和改造环境的最终目的都是本身的生存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人类的需要表现为多层次多角度的,因而适应这种环境的需要也是多层次多角度的。如果以任何一种需要为出发点,都可以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环境学学科;我们这里主要从预防犯罪的需要出发,建立研究犯罪与社会环境的关系,找到从改善环境入手,制定有效的犯罪对策,减少犯罪为目的的犯罪学。 三、犯罪与社会环境 马克思认为“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的产生的,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因此,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我们可以确定以下三个观点: 第一,犯罪是一定的社会环境的产物。所谓社会环境指的是围绕社会主体所形成和存在的各种因素的有机结合。社会环境是由多种因素构成的,这些因素之间不同排列组合,会形成不同的社会环境,社会环境对犯罪人的决定性关系主要表现在:1、没有天生的犯罪人,任何犯罪人都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成长起来的,任何社会成员都有一个从“自然人”转化为“社会人”的社会化过程。一个人从“正常人”走向“犯罪人”实质上是个人社会化的失败。2、人的先天因素要在人们的犯罪过程中发挥作用,也一定要通过社会环境的因素,才能实现。因为人的性格来源于人先天的自然组织和他生长过程中的环境,是人在生长过中所面临的社会环境与自然环境相互作用的产物。 第二,社会环境的状况决定着整个社会的犯罪现象产生的状况。社会环境质量越好,社会犯罪现象就越少;社会环境质量恶化,社会犯罪现象也就必然严重了。在人类历史上,犯罪并不是均匀分布。在一些社会中,犯罪问题十分突出,而在另一些社会却能做到路不拾遗,夜不闭户。因此,不同的社会制度,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不同的管理水平,对社会犯罪具有根本性的影响。特别值得提出的是,社会整体状况的好坏,并不单单地取决于经济因素,在
生产力相对落后的传统社会里,也会出现社会安逸,民风淳厚,治安良好的社会环境而在发达的现代社会中,道德滑坡,治安恶化,社会动荡不安的局面。 第三,社会环境的变化也会导致犯罪形势的变化。没有永远不变的社会环境,也没有永远不变的社会犯罪状况。社会环境的变化,犯罪人的犯罪目的和犯罪行为也相应地发生变化。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在很短的时间内,消除了卖淫这样丑恶的社会现象。仅在上海一地,新政府仅花了几年的时间就使几万名妓女通过改造走上了新的生活道路。但是随着社会时代的变迁,我们也在几十年后不得不宣布,像卖淫这样的社会丑恶现象又在中国大地上死灰复燃。因此,解决犯罪问题,有时候恰恰要从改善社会环境入手。 人的意识是对客观世界的主观能动的反映。不研究外因----人活动于其中的社会环境,使无法解释人的行为动因的。家庭,学校,社区环境,小群体,社会信息,亚文化等微观社会环境中的消极因素,作用于个体不良个性倾向与性格品质,犯罪心理与犯罪动机因此而生,在一定的犯罪机遇,外界有利的时空条件下,最终转化为犯罪行为。恩里科•菲利,意大利犯罪学家则指出“犯罪是由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相互作用而形成的一种社会现象。这一规律导致了我所讲述的犯罪饱和论,即每一个社会都因有的犯罪,这些犯罪的产生是由于自然以及社会条件引起的。其质和量是与每一个社会条件的发展相适应的。”也就是说,当社会产生重大变革时,尤其是社会环境剧变,犯罪率可能随之增长,犯罪就达到饱和点。其原理“恰如在一定温度一定容量的水中,仅能溶解一定量的化学物一样,由于给予一定的社会环境,伴随着给予个人的自然环境条件时,就会产生一定数量的犯罪。”而在我国,著名犯罪学家严景耀在犯罪与社会环境上则提出了社会变迁论。他认为,人们走上犯罪道路不是完全由于个人生理或心理缺陷与变态。犯罪是社会环境的产物。由于社会变迁,个人不能适应新的社会程序,原有的观念与新的规范发生冲突而失去方向。社会变迁使犯罪变成“在新的社会环境中失去适应能力的自然方法。” 纵观古今中外犯罪学家各种犯罪观,都从不同的角度对犯罪与社会环境进行论证,二者之间的紧密联系是不可分割的。在实践中,社会环境可以进一步为整体社会环境和局部社会环境,即前者为宏观社会环境,后者为微观社会环境。从宏观社会环境中的经济,政治,文化因素与微观社会环境中的家庭,学校,社区因素,分析罪犯的基本原因,不难得出:经济发展是否引起犯罪增长,取决于在其过程中是否会引起社会结构失调等中介因素,经济形态转型则因商品经济的特征与经济制度失调带来犯罪增长;政治对犯罪的影响反映在社会的政治性政策对社会生活和作用结果与社会政治结构矛盾(阶级斗争,政治制度不完善,腐败问题等)之中;文化影响犯罪,是因为不同的文化形态对个人观念与行为选择具有深刻作用;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能够预防和约束个人的犯罪行为,而家庭生活中的种种病态现象,往往成为一个人不良意识形成的主要原因和犯罪动机形成的直接原因;学校环境会影响青少年价值观,道德品质的形成,会影响青少年的社会心理状态,会激发个人情感性行为;学校环境中出现的不良个人际关系等等病态与问题对个人犯罪行为有重要的影响;掌握社区与犯罪的联系,则有助于分析在不同社区里的犯罪率,犯罪类型,犯罪产生的原因和规律,未来趋势等方向的差异,以及犯罪与社区结构,社区经济发展等相关程度等,从而确定不同社会控制和预防犯罪的对策。 四、结语 马克思主义认为,犯罪现象是一种阶级社会的历史产物,它在不同的阶级社会阶段一定社会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及其它的社会环境因素的制约。由于一定历史时期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政治,经济政策及其他的社会环境因素等也是较为稳定的,从而决定了犯罪的类型,数量,特点和手段等也是一定范围内相对稳定。认识和掌握了这些规律后,就能采取一些必要措施,有效地控制和预防犯罪结果的发生,这就为我们进行犯罪预防提供了科学的依据。
回复时间:2008-1-4 9: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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