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听书”小心,你可能侵权了!

2023-01-13 11:06:14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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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听书”小心,你可能侵权了!

近年来,随着懒人听书喜马拉雅等有声读物的兴起,听书引起的侵犯著作权人相关知识产权的纠纷也层出不穷,那么听书网站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其作品制作听书在自己的网站上供用户下载、使用,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何种权利呢?

有人认为是侵犯了其著作权中的改编权,有人则认为是侵犯了著作权中的复制权,笔者分析如下:

首先,我们先来对比一下改编复制的区别。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那么改编应该是创造性劳动,不是简单的重复原作品的内容,而是在表达上有所创新,达到新的效果或新的创作目的,而且改编后的作品拥有著作权。而复制,《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复制,主要涉及作品承载的介质发生变化的问题,一般涉及从平面到平面、平面到立体、立体到立体的转换,在此过程中,作品的内容和表达并未发生任何变化,不产生新的内容。

听书到底是个什么样的存在呢?听书就是一个文字作品的音频制品,将文字作品制作成一个音频制品、一个有读物,需要经过朗读、录音、后期制作等三个步骤。我


们简单分析就知道,从整体看,从文字作品到音频制品,仅仅是形式的改变,作品内容并未发生任何变化;从这三个具体步骤来看,无论是朗读、录音、还是后期制作,也都没有涉及对作品内容的改变,文学作品是一种独创性的表达,这种音频制品并未产生任何作品意义上的独创性表达,反是一种对原有作品的重复,只是这种重复费了点心思。但这些心思,没有产生新的作品表达。因此,听书可以归为著作权法上的录音制品。

通过分析,我们就很容易明白了:听书制作过程和结果均不涉及对作品表达的任何改变,亦不产生新的的作品或权利,不是对原有作品的改编,只是一种基于录音这种复制形式的复制。听书网站如果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使用其作品制作有声读物,侵犯的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而非改编权。当然,如果有人未经听书网站的许可擅自使用其有声读物,侵犯的同样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而不是听书网站的复制权,因为,听书网站在未取得文字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之前,并不对其制作的有声读物享有任何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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