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2022-07-03 01:48:16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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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

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泰政发[2016]90 【发布部门】泰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6.21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泰州市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泰政发〔20169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 》(苏政发〔201615号)精神,切实保障和改善残疾人基本生活,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工作(以下简称两项补贴)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的战略部署,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统筹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公益慈善资源,积极发挥家庭、社会、政府作用,着力解决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 1 / 2








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完善残疾人专项福利政策,不断提升对困难残疾人

的服务保障水平。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有条件的地区可优先考虑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对象为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优先考虑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逐步扩大到其他非重度残疾人,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 (二)补贴标准。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0%-40%发放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25%发放生活补贴,同时取消原低保内重度残疾人重残补贴金政策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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