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出生性别比偏高与生育政策的关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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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生性别比偏高与生育政策的关系分析







在分类整理已有的研究成果基础上 认同出生性别比的失常是多种

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两性地位的失衡是根 本原因 ,性别鉴定技术的滥用是直接原因 ,而我国限制性的生育政策和落后的社会保障制度只是一种刺激因 。必须首先从根本上提高妇女地位 ,实现男女平等 ,消除人们在生育问题上男孩偏好的主观意愿 ,才能最终促进人口结构的合理发展 关键词 :出生性别比 ;偏高 ;生育政策



1981年,我国的出生性别比为107.11986年上升至110.91989 111.3199520002004 2005 115.6 116.9121.2118.61对照联合国《人口年鉴》1999年提供的 全世界96个国家和地区的婴儿出生性别比数据显示,外国大部

分在105~108之间,可见中国的出生性别比已明显超出了正常范围。 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出生性别比在上个世纪60~70年代,一直在106~107正常区间内波动,但从1981年开始超过107,并持续走高,甚至多次迈过110的门槛。而我国正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所以很多研究认为中国人口的出

生性别比偏高,是在总的生育率下降到较低水平之后出现的。

1 学界观点

学界的一些研究开始关注出生性别比与计划生育政策之间的关系,将这些观点整理归纳,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见解。

第一,原新、石海龙(2005)认为“中国出生性别比偏高和推行计划生育政策没有直接关系,二者不是因果关系。”蔡菲、陈胜利(2006)以印度、韩国和中国台湾省为例,认为东方传统文化中有强烈的男孩偏好,致使在没有生育政策的区域,出生性 别比也可能失常。此外,还比较了我国实行不同生育政策区域的统计结果,力证出生人口性别比的高低和生育政策的严格程度没有必然联系。然而乔晓春认为,这“只能说明出生性别比的偏高不受 划生育的作用是可能的,但并不能证明它一定不受计划生育的 作用”

第二,大多数研究认为二者是有关联的,焦点在于关联的 相关程度。一为间接关联:李树茁(1996)将20世纪60~90年代中国的 高出生性别比与相对偏高的女婴死亡率联系起来,认为出现这两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对男孩的强烈偏好。政府指导的计划生育政策造成狭小的生育选择空间,性别鉴定技术的滥用和对女婴的歧视性待遇,成为满足人们主观意愿的途径。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在实现低生育率重大意义的同时,客观上在一定范围内,


加剧了出生性别比和女婴生存的不正常。穆光宗(1995)分析了当时的社会背景及其机制,认为我国出生性别比的失调,计划生育政策造成狭小的“生育选择空间”和传统文化强烈的“偏男生育意愿”互相冲突和挤压,最终通过“瞒、漏报”和“B超”行为造成的结果。乔晓春(2004)以“出生性别比作用因素和作用方向的理论假设”模型为研究基础,定量指出:人们的生育数量被政策的规定而过分压缩,对男孩有着强烈偏好的家庭,只能通过B超检查这种人为的性别选择性人工流产来满足这种欲望。

二为主要原因:张二力(2005)认为出生性别比随生育政策的类型不同而异,特别是实施1.5孩政策的农村地区“把第1 孩子的性别作为再生育条件”的手段占了很大比例。杨菊华 2006)的定量分析结果显示,我国地区政策类型的强弱和推行手段的有无,这两个方面都会影响儿童的性别比,其影响主要作用于第二胎。他们都认同“1.5孩”这种本身带有性别特征的政策恶化了出生性别比。 三为直接原因:张翼(1997)指出在社会文化和技术水平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计划生育政策对人口数量的严格控制是出生性别比上升的直接社会因。

第三,李小平(2007)从优化人口结构的角度出发,主张严格控制二孩和多孩的出生,认为这不仅有利于控制出生人口的数量,更能有效地遏制随孩次越高,出生人口性别比越高的趋势。相反如果放宽现行的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不仅不能解决出生性别比偏高的问题,在增加出生总量的同时还会为未来造成更大的光棍群体。石人炳(2009)对此解释,认为在男孩偏好强烈和相关“技术”可及的情况下,严格控制较高孩次的生育,人们有可能在较低孩次就进行性别选择性生育,从而导致较低孩次的出生性别比升高。所以,如果生育政策更严格,并不能有效地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趋势。

2 实证分析

从以上研究来看,大部分的学者认同我国执行的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对出生性别比的失衡有着或多或少的负面影响。是否可以这样假设,如果放宽现行严格的生育政策,会不会降低或者消除出生性别比失常的问题呢?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某些地区批准实行 “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从这些地区20多年来推行“两孩政策”的实践中是否可以找到答案或者一些启示呢? 21世纪中国生育政策研究课题组在2005~2007年期间陆续对多年来实行“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政策地区的人口状况进行了多角度、多方位的深入调研。从宋健、刘爽、王金营、江立华(2008)的调研报告可以看到,翼城、酒泉、恩施所在的山西、甘肃、湖北的出生性别 比在2000年普查时分别为112.5114.8128.2,都存在出生性别比严重不正常的现象。但这3个实施“两孩政策”地区的出生性别比,多年来一直保持在正常范围内,且近年来“越来越正常”。然而,我们还应看到同样

实行“两孩政策”的承德地区,出生性别比仍然不正常。此外,例如酒泉的两孩出生性别比其实也有失衡,只是现象不太严重而已;翼城的“两孩生育”政策,是有附加条件和一定限制基础的顾宝昌(1996)也认为“只要转而实行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不正常的出生性别比现象就会消失”是一种错觉。可以说“两孩政策”缓解了以“孩子的质量(即性别)换数量”(郭熙保、尹娟,2005)的生育矛盾,较宽松的生育政策有助于促进出生性别比的正常化,但这绝不是唯一条件。同时,由于我国依然面临着严重的人口压力,人口的基数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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