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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发改服务[2009]86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3.06 【实施日期】2009.03.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青发改服务〔2009〕86号 2009年3月6日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
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青发〔2006〕22号)和《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意见》(青发〔2008〕4号)文件,市政府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用以引导和促进全社会对服务业的投入,壮大产业规模,优化产业结构,提高服务业现代化水平。为加强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1 / 3
第二条 引导资金是由市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导向性资金。
第三条 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局)负责引导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以项目管理为主;提出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受理引导资金项目申请,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对申报引导资金项目开展评审、论证工作;提出引导资金项目安排建议,报经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同意后下达引导资金安排计划。
第四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公开透明、科学评审、择优扶持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专款专用。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和新兴产业,促进服务业的市场化、社会化和规模化发展。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1、市级服务业重点项目和市级服务业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2、重点企业和服务品牌建设。
3、编制全市服务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有关区市编制服务业产业规划、市级服务业集聚区等专项发展规划。
4、服务业人才培训、重点课题研究和招商活动。 5、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
6、年度服务业目标考核奖励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服务业发展事项。 2 / 3
第六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主要采取定额补助的方式。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
额的20%;规划编制和人才培训费用给予适当补助;重点企业、服务品牌、年度服务业目标考核奖励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服务业发展事项,根据当年评选考核结果,按市政府确定标准列支。
对于当年市级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过的服务业领域和项目(国家要求配套的项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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