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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卫医[2011]213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1.10.09 【实施日期】2011.10.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卫医〔2011〕213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各市级医院,三医大各附院、解放军三二四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大型厂矿企事业单位医院: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不断提升医疗技术水平,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局组织制定了《重庆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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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促进我市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卫生部《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为重庆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管理规范。市卫生局主管全市质控中心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质控中心是指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对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进行管理与控制的机构。
第四条 质控中心挂靠在具有较强医疗相关专业技术实力、有能力并自愿承担质控工作任务的综合性或专科医疗机构内,不单独设置。
第五条 质控中心挂靠单位由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 各挂靠医疗机构负责质控中心的日常工作管理和运行,并保证质控中心开展工作所需的人员、时间和工作经费。 2 / 3
第七条 市卫生局负责对市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考核和管理。市级质控中心由市
卫生局指定,在市卫生局医政处指导下开展工作。
区县(自治县)卫生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区县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考核和管理。区县级质控中心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局指定,在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医政科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质控中心设置规划,逐步建立质控网络。根据医疗机构不同专业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需要设立相应的质控中心,原则上同一专业只设定一个质控中心。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指南,制定本行政区域质控程序和标准。
第十条 各级质控中心接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和上级质控中心的专业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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