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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资助企业社会工作实施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民函[2015]1049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5.07.15 【实施日期】2015.07.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资助企业社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民函〔2015〕1049号)
各区民政局、新区社会建设局:
经我局务会议研究讨论通过,现将《深圳市资助企业社会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区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积极推进我市企业社会工作。
深圳市民政局 2015年7月15日
深圳市资助企业社会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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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中组发〔2011〕25号)、《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 》(中组发〔2012〕7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 》(民发〔2012〕19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深圳市企业社会工作的管理水平,确保企业社会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企业社会工作,即指运用社会工作的理念与方法,为企业、民营医院、民办学校和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及其员工等提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以及为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落实、公共政策的实现等所从事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依法注册登记、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以及民营医院、民办学校和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
第二章 资助条件
第四条 申请社会工作资助的企业,其注册资金应在100万元以上,员工在100人以上;若两家以上(含两家)企业联合申请,则注册资金及员工总数应达到上述要求。
第五条 申请资助的民营医院、民办学校等机构的注册资金应在100万元以上,员工在 2 / 3
50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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