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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托育机构设置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19年10月,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托育服务发展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在《实施意见》的引导下,我区将婴幼儿照护服务项目纳入了2019年修订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2020年6月,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广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但是,我区当前婴幼儿照护事业与全国一样,正处在发展初期,托育机构设置标准亟待细化,注册登记和备案程序不够明晰,日常监管机制仍需进一步完善。为加快推动托育服务政策体系建设取得新进展,引导我区托育行业的健康有序和优质发展,合力推进托育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商请自治区党委编办、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厅、市场监管局、广西消防救援总队等相关部门制定了《广西托育机构设置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起草依据
主要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以及我区《关于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并参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
三、起草过程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对《实施办法》起草工作高度重视,成立了起草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分管委领导多次审议文件稿;听取相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专家、学者及托育机构从业人员意见建议。在借鉴学习上海、浙江等省市的先进经验基础上,于2020年3月形成了文件初稿。
4月中旬,邀请部分婴幼儿早教资深人士、儿童保健专家、托育机构负责人和有关市、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业务骨干等召开专家论证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4月下旬,文件初稿书面征求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机关相关处室和委属单位意见。对收集到的各方意见建议逐条进行认真研究梳理和充分采纳,形成《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5月上旬,《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自治区党委编办等12个区直部门和14个设区市征求意见。共有26个单位反馈意见,其中有7个部门、5个设区市提出修改意见共30条,4个部门、9个设区市反馈无修改意见。采纳修改意见29条,未采纳1条,意见采纳率达96.7%。
5月12日至6月1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此期间,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组织调研组深入市、县和托育机构进行座谈调研,听取各方意见,认真研究,并予以修改,形成《实施办法》(再次征求意见稿),6月下旬再次征求了自治区党委编办等9个部门意见。其中,收到5个部门提出修改意见6条,另外4个部门反馈无修改意见。采纳修改意见6条,意见采
纳率达100%。经合法性审核,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送相关部门会签,最终形成了《实施办法》。
四、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分五章三十五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阐述《实施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以及遵循基本原则。
第二章设置要求。明确了托育机构主体资格、规划布局、场地设施要求等;对从业人员资质、人员配置、托班保育人员与婴幼儿的比例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章登记备案。明确了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审批和登记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民政部门负责登记非营利性托育机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登记营利性托育机构。对具备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医疗机构等申请设置托育机构的,明确了可不另行设立新的法人,可不另行法人登记,但应当向法人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在业务(经营)范围中增加“托育服务”表述。
明确了托育机构实行属地备案管理,县级卫生健康部门为托育机构备案的具体执行部门。规定了托育机构备案程序所需材料及办理时限要求。
第四章监督管理。明确了托育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每年12月底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报告相关工作情况。规定了托育机构自身管理机制和运行规范。同时,对相关行政部门开展行业监管作出要求。
第五章附则,规定了文件的解释权限及生效时间。
五、重点说明的问题
《实施办法》起草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要求,紧密结合广西实际,把婴幼儿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优化服务机制,支持市场主体参与托育服务。
(一)明确保育人员与婴幼儿的比例设置。规定了托育机构乳儿班为1:3,托小班为1:5,托大班为1:7,18个月以上的混合班为1:6的人员配备要求。
(二)明确班级管理的要求。规定班级总数不宜超过10个,乳儿班每个班不超过10人;托小班每个班不超过15人;托大班每个班不超过20人,混合编班每个班不超过18人。
(三)规范机构名称管理。当前托育机构名称不规范、不严谨,注册名称五花八门。详细规范事业单位性质、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性质和营利性托育机构登记命名标准。机构名称不得冠以“示范”等字样,登记名称受法律保护。
(四)细化备案流程和管理。详尽列出机构的备案程序,对机构反映较多的场地证明、食堂资质等作出明确规定;提供多渠道线上办理,并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和智能终端设
备,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申办过程、综合监管、信息公开、诚信记录、人员信息以及业务数据等进行信息化管理。
(五)突出安全管理职责。在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托育机构从业人员等设置上高标准、严要求,突出智能安防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的作用,着重增强机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防范能力,消除安全隐患,解决入托家长的顾虑。
(六)融合多部门管理政策。融合了安全技术防范、食品安全等多方面内容,食堂明厨亮灶及色标管理,设置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控报警系统全覆盖婴幼儿生活、活动区域和食品加工制作区域。依托广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多部门联合奖惩机制。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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