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托育机构设置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2-04-21 08:44:24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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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托育机构设置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1910月,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托育服务发展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在《实施意见》的引导下,我区将婴幼儿照护服务项目纳入了2019年修订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20206月,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广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但是,我区当前婴幼儿照护事业与全国一样,处在发展初期,托育机构设置标准亟待细化,注册登记和备案程序不够明晰,日常监管机制仍需进一步完善。为加快推动托育服务政策体系建设取得新进展,引导我区托育行业的健康有序和优质发展,合力推进托育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商请自治区党委编办、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厅、市场监管局、广西消防救援总队等相关部门制定了《广西托育机构设置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起草依据

主要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托儿所、幼儿建筑设计规范》以及我区《关于促进 3 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并参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法》等相关政策规定。

三、起草过程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对《实施办法》起草工作高度重视,成立了起草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分管委领导多次审议文件稿;听取相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专家、学者及托育机构从业员意见建议。在借鉴学习上海、浙江等省市的先进经验基础上,20203月形成了文件初稿。

4月中旬,邀请部分婴幼儿早教资深人士、儿童保健专家、托育机构负责人和有关市、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业务骨干等召开专家论证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4下旬,文件初稿书面征求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机关相关处室和委属单位意见。对收集到的各方意见建议逐条进行认真研究梳理和充分采纳,形成《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5月上旬,《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自治区党委编办等12个区直部门和14个设区市征求意见。共有26个单位反馈意见,其中有7个部门、5个设区市提出修改意见共30条,4个部门、9个设区市反馈无修改意见。采纳修改意见29条,未采纳1条,意见采纳率达96.7%

512日至61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此期间,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组织调研组深入市、县和托育机构进行座谈调研,听取各方意见,认真研究,并予以修改,形成《实施办法》(再次征求意见稿)6月下旬再次征求了自治区党委编办等9个部门意见。其中,收5个部门提出修改意见6条,另外4个部门反馈无修改意见。采纳修改意见6条,意见采






纳率达100%。经合法性审核,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送相关部门会签,最终形成了《实施办法》

四、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分五章三十五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阐述《实施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以及遵循基本原则。

第二章设置要求。明确了托育机构主体资格、规划布局、场地设施要求等;对从业人员资质、人员配置、托班保育人员与婴幼儿的比例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章登记备案。明确了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审批和登记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民政部门负责登记非营利性托育机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登记营利性托育机构。对具备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医疗机构等申请设置托育机构的,明确了可不另行设立新的法人,可不另行法人登记,但应当向法人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在业务(经营)范围中增加“托育服务”表述。

明确了托育机构实行属地备案管理县级卫生健康部门为托育机构备案的具体执行部门。规定了托育机构备案程序所需材料及办理时限要求。

第四章监督管理。明确了托育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每年12月底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报告相关工作情况。规定了托育机构自身管理机制和运行规范。同时,对相关行政部门开展行业监管作出要求。

第五章附则,规定了文件的解释权限及生效时间。

五、重点说明的问题

《实施办法》起草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要求,紧密结合广西实际,把婴幼儿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优化服务机制,支持市场主体参与托育服务。

(一)明确保育人员与婴幼儿的比例设置。规定了托育机构乳儿班为1:3托小班为1:5托大班为1:718个月以上的混合班为1:6的人员配备要求。

(二)明确班级管理的要求。规定班级总数不宜超过10个,乳儿班每个班不超过10人;托小班每个班不超过15人;托大班每个班不超过20人,混合编班每个班不超过18人。

(三)规范机构名称管理。当前托育机构名称不规范、不严谨,注册名称五花八门。详规范事业单位性质、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性质和营利性托育机构登记命名标准。机构名称不得冠以“示范”等字样,登记名称受法律保护。

(四)细化备案流程和管理。详尽列出机构的备案程序,对机构反映较多的场地证明、食堂资质等作出明确规定;提供多渠道线上办理,并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和智能终端设






备,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申办过程、综合监管、信息公开、诚信记录、人员信息以及业务数据等进行信息管理

(五)突出安全管理职责。在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托育机构从业人员等设置上高标准、严要求,突出智能安防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的作用,着重增强机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防范能力,消除安全隐患,解决入托家长的顾虑。

(六)融合多部门管理政策。融合了安全技术防范、食品安全等多方面内容,食堂明厨亮灶及色标管理设置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控报警系统全覆盖婴幼儿生活、活动区域和食品加工制作区域。依托广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多部门联合奖惩机制。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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