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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补考及重修的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科学生课程考核工作,根据《南京师范大学考试工作规范》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可以选择补考或重修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二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主管院长审批、报教务处同意后方可按缓考处理,未履行申请手续的缺考课程按旷考论处。缓考的学生,应参加下一个学期开学初的补考,缓考卷面成绩等同于正常考试的卷面成绩。无故缺考(旷考)的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必须重修。
第三条 补考时间安排在该课程开课学期的下一个学期开学初的第二周到第三周内进行。第二周的双休日安排跨学院基础课程的补考,第三周的课余时间或双休日安排专业课的补考。
第四条 选择补考的学生须在开学后的5天内(从第一天上课起计算,含双休日),按规定要求提交补考课程的报名申请,逾期不报者,视为自动放弃此次补考机会。
第五条 跨学院开设的基础课程补考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安排,专业课补考由各学院组织安排。
第六条 补考试题严格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命题,不降低要求和难度。所有课程在期末考试出卷时都应同时编写(或从卷库抽取)难易程度相同的A、B两套试卷,其中一套用于学生的补考。
第七条 补考卷面成绩按实批阅,补考成绩不再进行结构成绩计算。补考成绩由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员提交教务管理系统,补考及格及以上的成绩一律按60分(百分制)或及格(五级评分制)记录,不及格成绩按实记录。
第八条 选择重修的学生,在正常的选课时间进行重修课程的选课,不允许重修课程与正常课程出现上课时间冲突(即同一上课时间修读正常
课程和重修课程)。重修课程学习的所有环节及要求同正常修读课程一致。通过重修获得该课程学分的考试成绩按实际成绩记录并在均分、绩点计算和打印毕业成绩单时替换原不及格成绩。
第九条 补考或重修仍不及格的学生可在下一年度该课程开课时继续选择重修或补考。课程因教学计划调整而发生变动时,由开课单位认定替代课程重修或单独组织补考。
第十条 毕业班学生在《本科生修读指导计划》中最后一学期课程(不含重修)出现的不及格(不包括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可在毕业前单独组织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及格的,学制年限结束时按结业处理。
第十一条 因课程不及格结业离校的往届学生在弹性学制内亦按上述办法返校参加课程的补考或重修,报名用书面申请的方法向学生所在学院提交,由学院汇总后报教务处安排。考试通过后,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申请者不再受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中与原有相关规定矛盾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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