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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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

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8.08.29

【字 号】京教体美[2008]12 【施行日期】2008.08.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学位管理研究教育 正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

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教体美〔200812号)

各区县教委、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京[2008]6号)关于“建立和完善学生健康体检制度,使青少年学生每年都能进行一次健康体检”的精神,努力改善本市中小学生健康水平,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京[2008]6号),进一步提高北京市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质量,特制定学生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一、小学生健康体检组织管理

(一)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每年为中小学生安排一次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


案,建档率100%。公办中小学校、职业高中体检费用每年按每生20/年标准,在区县教育事业费公用经费定额中列支。

(二)中小学健康体检由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承担。

(三)各区县教委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中小学生体检的组织管理 二、小学生健康体检分为基本项目和选择项目 (一)基本项目:

形态机能:身高、体重、营养评价、肺活量。 内科:心、肺、肝、脾、腹部、血压(中学新生)。 外科:头部、颈部、脊柱、四肢关节、皮肤、淋巴结等。 五官科:视力、沙眼、色觉(中学新生)。

口腔科:龋齿、牙龈炎(高一)、窝沟封闭(8岁、13岁)。 化验:血红蛋白、肝功(寄宿制学生)。 (二)选择项目

血压、听力、色觉、尿常规、蛔虫卵、牙龈炎、外科(隐睾、包皮过长、疝气等)。

(三)病史询问

健康体检统一使用《北京市中学生健康体检表》和《北京市小学生健康体检表》(见附件)。

三、小学生健康体检标准及要求

(一)体检标准按照《北京市学生常见病综合防治方案技术规范》(2006--2010年)和《北京市体检中心质量控制标准》等要求执行。

(二)体检机构应将体检数据进行个体及群体评价,出具体检报告,提出健康指导意见,及时向学校及其家长反馈。并对本区县学生体检结果进行分析,定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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