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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作者:秦文娇 崔昌奉
来源:《财会学习》2010年第01期
近日,财政部下发《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相比,新规在以下方面值得关注:
一、福利费纳入工资总额不会导致职工多缴个人所得税
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即财企[2009]242号将按月以货币形式发放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纳入了职工工资总额,扩大了工资总额的范围,但不会影响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1、将交通、住房,通讯补贴纳入个税征税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早就有规定,与财企[2009]242号的发布无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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