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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欺诈风险评估报告
一、风险的概念及特征
欺诈风险,一般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反保险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或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而产生的道德风险。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131条对保险欺诈风险的表现形式作了法律上的界定:(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3)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4)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骗取保险金的;(5)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由此可见,保险欺诈风险具有如下特征: 1.风险巨大
保险欺诈风险是社会性的,一旦发生,它所涉及的保险赔款或给付金额巨大,且危害严重。 2.风险具有人为故意性
保险欺诈风险归根结蒂属于人为风险的范畴,即投保人故意
制造损失的风险因素,一般属不可保风险;亦即少数不法分子采用不正当的手段以骗取保险金,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保险人和其他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却希望或者纵容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机动车辆险投保人故意将车存放到隐蔽的地点,在他人不易察觉的情况下将车点燃焚烧,以达到索赔的目的。 3.风险具有隐蔽性
保险欺诈是一种针对保险企业的智能性犯罪,带有极强的隐蔽性和较高的得逞率,往往掩盖在大量的正常赔案中。一方面,少数不法之徒往往采取冒名顶替、移花接木等手段以掩保险人之耳目;另一方面,保险公司由于风险意识,人力、经营管理水平所局限,难以识破不法之徒的伎俩,致使欺诈气焰日益嚣张。
二、保险欺诈风险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分析 (一)保险欺诈行为人的获利心态
随着保险的产生与发展,保险欺诈便应运而生。以保图赔或以保获取不正当利益已经成为一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畸形心态,其目的就是通过保险获取保险单项下的额外利。如,少数怀有获利心态的不法之徒已把作案目标对准保险业,有的钻承保关的空子超额投保,伺机诈赔;有的利用保险人不能及时赶赴现场之机,伪造现场,谎报案情,虚报损失;有的甚至人为制造保险事故,多方勾结。这种获利心态日趋膨胀,而且愈演愈烈,最终酿成了欺诈风险。
(二)保险业经营管理水准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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