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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管理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促进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根据《宿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本办法适用纳入市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 二、考核内容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考核内容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基础工作、制度建设、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益、资产信息化管理等情况。
三、考核方法及评分标准
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采取单位自评和财政局综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评分标准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分表》。单位有扣分项所列情况的,按扣分标准减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单位无考核内容的视同得分。根据综合打分情况,考核设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为合格,75分以下为不合格。
四、组织实施
年度终了,行政事业单位依据所承担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对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分表》自行申报打分,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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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相关证明材料。
市财政局结合日常管理和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等掌握的情况,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综合考评,确定单位考核等次。
五、考核奖惩
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单位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奖励;未按要求申报参评及资产管理不合格的单位,不能参与市财政局组织的年度财务管理先进单位评选。
六、附则
本办法自二○一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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