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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停产企业恢复生产的若干政
策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卫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8.11.14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08.11.14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 正文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停产企业恢复生产的若干政策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经济环境,加大支持停产企业恢复生产力度,扶持壮大优势骨干企业,提升企业适应市场能力,培育企业发展的后发优势。结合中卫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电价政策
严格执行自治区出台的有关电价优惠政策。其中:电石生产企业每度电优惠0.08元;铁合金、铝生产企业每度电优惠0.1元。 二、税收政策
(一)严格落实国家及自治区出口退税规定。
(二)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延期至2009年5月31日缴纳;从恢复生产之日起,一年内企业上缴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百分之百按月即征即返,由政府返还给企业。沙坡头区企业由市政府返还,中宁、海原企业,由中宁、海原县政府返还。
三、路桥收费政策
(一)在恢复生产期三个月内,免收迎闫公路过路费。 (二)协调落实国、省道路桥收费减免政策。 四、煤炭供应价格
停产企业恢复生产,使用当地煤,中卫沙坡头区煤矿不高于360元/吨,中宁碱沟山煤矿混煤不高于450元/吨、块煤不高于600元/吨;使用灵武石沟驿煤矿产煤,争取自治区政府支持,参照集中供热企业360元/吨供煤;使用外省区产煤,企业上报用煤计划,市恢复企业生产领导小组统一与供煤所在地有关部门、单位(企业)协商,确定供煤协议价格,按协议价供煤,确保煤价合理平稳。对因煤炭价格过高,造成企业亏损的,由政府研究给予适当补贴。 五、恢复生产时间
全市停产半停产企业,要在11月18日前恢复生产。凡不恢复生产的企业,不享受以上政策。
六、建立生产运行工作机制
成立生产运行总调度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工业的市领导任总调度长,市经委主任任副总调度长兼办公室主任,负责每天企业煤、电、油、运等问题的协调,调度会议时间为每周一下午3:00时,调度会议地点在市经委。
市生产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市政府出台的一系列保持经济发展的政策,加大对停产企业恢复生产的信贷支持力度,力保停产企业逐步恢复生产。中宁县政府、海原县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全力推进,努力实现中卫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00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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