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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办
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珠海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4.03.03 【实施日期】2014.04.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珠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民政(社会事业/发展)局:
为推进我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我局制定了《珠海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现在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民政局 2014年3月3日
珠海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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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根据民政部《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民发〔2009〕123号)、《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中共珠海市委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及《珠海市社会工作促进办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者,是指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以及在本市登记的社会工作员。
第三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使社会工作者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不断更新、补充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实务技巧和能力,提升社会工作服务质量。
第四条 全市社会工作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接受继续教育,在申请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再登记时提交有效的继续教育证明。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珠海市民政局是本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实施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发展规划,指导、检查、监督全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各区民政部门是本辖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 2 / 3
第六条 社会工作者所在单位应当保证社会工作者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保障其接受继
续教育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三章 继续教育内容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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