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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效期药品管理规定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1. 目的:
加强近效期药品的管理,避免造成经济损失和杜绝将过期药品销售给购货单位。
2. 依据: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 范围:
适用于公司在库六个月内到期的药品
4. 内容:
4.1 定义:近效期药品是指六个月内到期的药品。 4.2 凡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均不得销售和使用。
4.3 对购进药品效期的内控标准为:1、有效期少于两年的药品,到货时,其生产期
不超过三个月;2、有效期大于两年(含两年)的药品,到货时,其生产期不超过六个月。
4.4 药品的入库验收,除按《药品质量验收细则》的规定验收外,对于效期不符合企
业内控标准的药品,必须经采购部和质量管理部同意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4.5 药品应按批号及效期分开堆垛,药品在有效期限尚有六个月时,养护员应按月填
报《近效效期药品催销表》,并对在库储存的近效期药品期间挂示醒目的效期标志,同时协调业务部门进行相关处理。
4.6 对在库药品有效期不足一个月的药品一般情况下不允许销售,特殊情况:如遇客
户急需,并且客户已知该药品的有效期时,经质量管理部和销售部同意后方可销售。
4.7 养护员每月对近效期药品进行养护,质量管理部负责对近效期药品的养护工作进
行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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