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宁电器公司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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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宁电器公司治理结构 财务0702 高佳琪 1071360205

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要求,积极推行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注重规范运作。公司依法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通过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裁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以及《重大投资和财务决策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内部制度的制定及完善,进一步明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权责范围和工作程序。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还依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设立了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确保了董事会对高管层的有效监督。

公司治理结构如下: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第一章

第一条 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上市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

经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产生。 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行使职权。

公司2010年第二次职工代表大会推举出的职工代表监事与经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出的两位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成员构成:

内部董事 张近东 孙为民 孟祥胜

高管人员

外部董事

独立董事 沈坤荣 孙剑平 戴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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