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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吸收西方法律制度的经验
【关键词】日本;西方法律制度;经验 由于我国与日本具有相似的传统法律文化,而且都面临着移植西方法律文化带来的挑战,因此研究日本对西方法律制度移植的经验,对我国在大力提倡健全法制体系的当下具有深刻的借鉴意义。一、日本对西方法律制度的两次借鉴
(一)明治维新后对大陆法系的移植
德川幕府后期,在西方列强的欺压下,日本政府与美、俄、英、荷、法等国相继签订了不平等条约。通过这些条约,日本被强迫开放众多港口,丧失了关税自主权和司法管辖权。加之国内社会矛盾激化,新型资产阶级对幕府的统治不满,迫切要求进行一场大的变革来解决内忧外患的时局。于是1868年,日本发生了一场倒幕运动,建立起了一个天皇制中央集权的资产阶级国家,这场运动就是著名的“明治维新”。
明治维新后,日本政府出于修改不平等条约和促进社会近代化的双重目的,在一个较短的时期内,模仿法德等西方国家制定了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一系列法典。1875-1907年间①是日本明治政府集中编纂法典的时期,在当时日本政府的顾问、法国巴黎大学教授保阿索那特的指导下,先后有“刑法典草案”、“治罪法”、”民法典”等一系列法典公布。明治维新后,日本在立法上完全抛弃了继受而来的中国律令和日本封建武士统治习惯混合而成的传统法律制度,建立起完全西化的法律体系,②从而完成了从封建法律向资产阶级法律的变革。
(二)二战后对英美法系的移植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日本作为战败国,被置于盟国远东委员会的控制之下,美国军队以“盟军”名义进驻日本。此时的日本又受到了以美国法律为代表的英美法系文化的强烈影响,进行了深远的改革。修改后的宪法废止了天皇的专制主义体制,而采用责任内阁制,由国会、内阁、法院分别行使立法、行政、司法权限,而天皇沦为了国家的精神象征不再掌握实权。另外,宪法不仅专章规定“放弃战争”,而且大大增加了“国民的权利和义务”一章的条文数目,体现了对于国民人权的保障,这也反映了新宪法有了更多和平、民主的内容,而少了专制独裁的军国主义的负面影响。③在新宪法颁行后,为了协调整个法律体系,日本又对民法、刑法、诉讼法进行了相应的修改。④总体而言,二战后日本的法律改革主要是由国际社会(主要是美国)的压力所致,改革特点是一方面体现了资产阶级民主与法治的精神,另一方面也加强了对英美法律的吸收,同时日本固有的法律传统和特色也得以保留。⑤
二、日本吸收西方法律制度的特点 (一)从被迫接受西方文化到主动学习
与封建时期主动对中国法律文化加以引进不同的是,日本两次对西方法律制度的接受都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自愿性。明治维新迫于西方列强的不平等条约造成的国内矛盾激化,日本政府被迫抛弃传统的东方法律文化,对西方大陆法系的资本主义制度法律进行引进,以迎合国内新兴资产阶级发展自身的迫切需要。然而仓促的引进却并没有考虑到本土传统封建文化对西方法律制度的接受程度,导致代表封建统治力量的军国主义伺机反扑,将日本拖入了法西斯国家的泥沼。到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作为战败国的日本,政治、经济、法律制度都陷入了瘫痪,
在以美国为首的同盟国的压力下,开始了对英美法系中自由、平等、民主精神的引进,对法西斯法律进行了清洗。到了1952年《旧金山合约》生效,日本获得了独立,到此以后,日本继续进行了自主的法律改革,主动引进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并注重将其与本土的法制传统相协调,最终建立了高度发达的现代法律制度。
(二)将西方法律文化“翻译”称东方法律文化 从前述对日本吸收西方法典经验的叙述可以得知,日本的各大主要法典都是直接从外国成文法典直接翻译而来的。以《大日本国宪法》为例,有学者称它的76条条文中只有3条是日本自己创造的,其余全是从1850年《普鲁士宪法》中抄来的。⑥而日本1890年的颁布的旧民法,其实就是由日本学者将法国和其他欧洲国家的立法例翻译成日本语而已。⑦而这种翻译活动却并非没有价值,恰恰相反,它为东亚各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成为了东亚各国学习西方先进法律经验的一扇大门。
三、日本吸收西方法律制度的经验 (一)综合吸收两大法系之所长
日本对西方法律制度吸收之所以成功,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日本正确地遇到了或者说选取了最适合自己的西方法律传统,真正吸取到了西方发达国家先进法律制度的精华。作为与日本有着近似的封建法律传统的我国,在对西方法律制度进行借鉴时,恰恰需要的就是选其精华取其糟粕的甄别力。
(二)妥善解决法律本土化问题 正如上文提到的,日本社会存在法律制度与法律意识的矛盾。日本的法律移植属于自上而下推行的,资产阶级法律体系的迅速建立与普通民众缓慢形成的现代法律意识之间存在落差。正如东京大学法学部教授川岛武宜所言:“在近代日本,其法律制度是近代型的,但国民的法律意识却是前近代型的。”⑧于是,如何将移植而来的西方法律制度本土化,缩小其与传统法律意识的差距便成了日本法学者面临的重要问题,学者们为此付出了不懈的努力。
(三)对待外来文化谦虚宽容的心态
日本文化自诞生伊始,就是通过与域外文化元素的融合与嫁接实现更新的。在历史发展的转折期,日本大多能够理性地对待外来文化的冲击,始终以一种开放的姿态有选择地输入外来文化,并加之消化继受,成为自己文化的一部分。在法制改革的进程中,不论是以天皇为代表的统治阶级还是各个时期的日本法学家,都秉承这一心态,诚恳地对西方法律文化加以学习和利用。而这样的优良传统却正是我国所缺乏的。
注 释:
①何勤华.《日本法律发达史》,上海人民出版社.
②华夏.《传统文化与继受法的双重变奏——兼谈现代日本的传统法律意识》,比较法研究.
③水晶.《论日本对域外法文化的三次输入及对我国的启示》,中国集体经济. ④真田芳宪,中西又三等.《二战后美国法对日本法的影响》,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所专题研讨会上的发言.
⑤何勤华.《日本法律发达史》,上海人民出版社. ⑥林榕年.《外国法制史新编》,群众出版社. ⑦何勤华.《日本法律发达史》,上海人民出版社. ⑧何勤华.《法学史研究·当代日本法学——人与作品》,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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