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2022-12-12 21:28:14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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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环境法学就是研究环境法的学科环境法学是随着环境法的发展、壮大、成熟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的、具有独立性的学科。所以,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环境法学的发展和完善必然得借鉴其他法律学科成果和经验而环境法的发展过程必定是不断借鉴和学习的过程。而环境法学同其他法律学科一样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并且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环境法学不但要求适应经济基础的需要,而且受自然界的约束和影响。环境法学在制定和研究时不但要遵循社会经济法律规范,而且还要遵循自然规律。 而把环境法学和其他法律学科联系起来,可以发现其中环境法的独立性以及与其他法律科的交叉性。

一、环境法学作为新兴的法律学科学科历史较于其他法律学科更短 现代意义的环境法诞生于现代西方,而对于环境的保护和研究的观念也是应该产生在工业革命18世纪中叶之后。而环境法在我国的发展历史更为短暂。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仅有寥寥几部没有尚未真正付诸实施的资源保护法。,而环境法的在中国的真正发展是在新中国成立后才开始的。而且,1979年通过的《环境保护法(试行)1989年正式颁布)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它的颁布标志的我国环境法体系开始建立。所以环境法学的成熟在我国还有一段较长的距离。

二、环境法学研究对象相对其他学科的特殊性 具体而言,环境法学研究对象包括环境法律学系、环境法律活动、环境法的历史和发展、环境法律观念和环境法律效果。而其他学科研究对象也各自不同。如宪法学研究对象主要包括宪法的理论宪法的产生和发展、宪法的实施、国家和性质和形式、国家政权的组织及其根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法学是关于研究民事法律规范及其学理的学科,研究对象主要包括民法解释学、民法哲学、民法社会学、民法史学和比较民法等。而刑法学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学科……环境法的研究对象是环境法的现象和观念。而环境法的现象和观念时环境法所特有的,是其他法律学科所没有或忽视的。这些环境法上的现象和观念,更加体现了环境法的研究对象相对于其他法律学科研究对象的特殊性。

三、环境法学科与其他学科的交叉性 环境法作为新兴的综合性学科需要借鉴和吸收其他学科研究成果。而且环境法学作为法学的一门学科分支,环境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必然会分享共同的基本法学知识、原理和价值观念等。

例如环境法学和刑法学的交叉在法条中可以明显的看出。现行刑法的第六节为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而且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修正)》的第三百三十八条到第三百四十六条都制定了污染环境罪、破坏性采矿罪、盗伐林木罪等于环境密切相关的罪名,而这些罪名的制定以及在现实生活中的实施,对于环境保护来说有着重要的意义。

而环境法学与其他学科的交叉,例如环境法学的环境侵权损害与民法学的侵权损害赔偿;行政法学中的许可证制度与环境法学环境的行政管理等等,都体现了环境法学与其他学科关系的密不可分。而环境保护法的实施也需要其他法律规范来加以规范才能更好地进行环境、资源的保护。




四、环境法研究方法的技术性

对于环境法学而言,基本研究方法则包括环境法生态学方法、环境法经济学方法、环境法哲学分析方法、环境法社会学方法、法域分析方法、环境法比较分析方法、博弈理论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等等。而且由于环境法学研究问题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其中不仅涉及环境科学的领域,如生态学、环境管理学等,还涉及环境科学、环境社会学、环境经济学、环境理学等等。所以环境法学研究基本方法不仅包括了一般的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而且还有自己独特的具有一定针对性的基本研究方法,可见环境法学研究方法是冬种多样的、系完整的,基本能适应其环境法学研究的需要,以做到更好地环境保护。

而环境法学中,有很多与其他学科相区别、较为技术性的研究方法。例如环境退化防治法、环境规划法、环境监测法、环境信息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等,都需要较为技术性的数研究以及先进的信息和技术设备,这是很多其他社会学科所不具有的。



总而言之,环境法相对于其他学科来说具有自己的特点:第一、环境法学是一门在理论上具有综合性和科学探索性的学科学习好环境法学既要具备充实的法学基本理论知识,又要具备一定的自然科学知识来便于环境法的研究而且通过对环境法学学习应当通过全面掌握环境法的基本内容,从而为在此基础上继续为学习各部门环境法乃至其他法律学科奠定坚实的知识基础;第二,环境法学应用性很强的学科随着社会技术和社会资源开发的不断发展,环境问题的不断加剧也是必然发生的。而我们传统的环境保护观念也应该随之不断变化来适应世界的变化。因此,环境法学可以直接为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提供一些指导和策略,并对我国环境与资源方针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以及我国对参与国际环境合作以及对现存有关环境与资源纠纷的矛盾纠纷处理等现实问题具有很直接和很显示的理论值和运用价值。

而现行《环境保护法》与环境保护单行法及其他法律之间,存在有关条款不衔接、不适应等问题,对地方立法和行政执法带来一定的消极的影响。所以我们也应该注重环境法律条款与其他学科法律条款衔接,如衔接好与行政法律关系,赋予适度环境强制执法权;衔接好与民事法律关系,切实保护公民环境权益;衔接好与刑事法律关系,强化环境刑事责任追究……

环境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既相互区别又密不可分。其他学科的发展带动环境法学的发展,环境法学的进步影响其他学科所以环境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共兴衰,学习环境法学但要关心其他学科的发展,也要学会整体把握整个法学学科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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