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大全网# 导语】以下是®文档大全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杭运政罚〔2022〕0429)》,欢迎阅读!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经营(杭运政罚〔2022〕0429)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
【发文案号】杭运政罚〔2022〕0429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订)5116294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订)5116294630000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修正)33817100000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修正)33817156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10 【处罚日期】2022.05.11
【处罚机关类型】交通运输部/委/厅/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杭州市 【处罚对象】范子亮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13:54 处罚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 1 / 2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杭运政罚〔2022〕0429
书文号 被处罚
范子亮
对象
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2月24日10时0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接到杭州高速交警四大队移交案件,浙AZ25P2小型普通客车在S14高速公路瓶窑收费站运载危险化学品,10时20分执法人员在S14高速公路瓶窑收费站对浙AZ25P2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范子亮,车辆所有人是杭州***人防设备有限公司。3月1日经批准立案,并指定沈晓鸣、俞斌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行驶证影印件、驾驶证影印件、移交函原件、对范子亮的询问笔录、对公司受委托人周春
处罚结杰的询问笔录、高速交警对范子亮的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原件、范子亮身份证复印果 件、寿海峰身份证复印件、周春杰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证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杭州景顺人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
2022-05-11
定日期 处罚机
【浙江省杭州市】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关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xz.cn/7ed73048bdd5b9f3f90f76c66137ee06eef94e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