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2022-10-25 07:44:29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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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实施说明

一、为加强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规范维修市场经营行为,保护车辆承托修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交通部关于汽车维修价格管理有关方面的规定,特修订《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二、凡从事各类汽车、摩托车、农用车、轮式工程车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含外商、港、澳、投资企业)及各类汽车特约维修中心(站)生产厂家的售后服务部等,均应遵守本《标准》

三、汽车维修收费实行国家指导价管理。各维修企业可以在本《标准》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标准,按规定报当地交通、价部门备案后执行,并在醒目处挂牌公布。

四、汽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一类维修企业每工时10元,可上下浮动30%;二类维修企业每工时8元,三类维修业户每工时5元,机加工、车辆急修每工时14元,可上下浮动20%。其中一、二类维修工时单价不含辅料费,三类和机加工、车辆急修含辅料费。 五、维修费的具体构成:

维修费=工时费+材料费+其他费用 1、工时费=工时定额×工时单价

本《标准》规定的工时定额为最高标准,企业可以根据维修车辆具体情况,在不超过本《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结算工时。

2 2 材料费:是指维修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外构件费(含配件、漆料、油料、

助材料等)和自制配件费。 漆料、油料:按实际消耗量结算。 3、其他费用:包括外加工费及材料服务费等 外加工费:是指在维修过程中,发生在厂外加工的费用,按实际外加工费结算。 料服务费:是指材料的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装卸、运输、保管、损耗等费用。 六、维修费用结算规定

1、本《标准》未列车型的维修工时定额,可参照同类车型工时定额,并由承、托修双方商定后签订维修合同

2、进口或引进技术生产的客、货车整车或总成大修工时按同类国产车工时定额增加不得超过30%

3、卧铺客车车身大修工时按同类客车车身工时增加不得超过20%

4、各类双排座车大修,其车头、车身、蓬垫部分的工时按同类车型相应工时增加不超过20%

5、带有轮边减速器的车辆,减速器的修理,按原前后桥工时增加不超过20% 6、前驱动装置的车辆,驱动装置大修按其同类车前桥工时增加不超过20% 7、方向机装有液压助动装置的车辆,其液压助动装置大修,按同类车型前桥工时另增不超过20% 8大梁断裂(复加)更换二跟以上横梁的,由承托修双方商定后签订维修合同 9装有独立机组装置的车辆,独立机组大修时按相应发动机总成大修工时结算。 10装有空调装置的轻型客车大修时增加不超过50工时,中、大型客车增加不超过100工时,货车增加不超过40工时。

11、全车喷漆工时按硝基漆工艺测算,需烘烤漆的增加不超过原全车喷漆工时10%;金属漆(烘烤)增加不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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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凡三桥以上的车辆大修时,四桥以上每增加一桥按同类车型的后桥与轮胎的工时增加不超过40%

13、厢式货车厢视情况按同类车型车身工时增加不超过30%

14、自卸车6t(含6t)以上的汽油车,二级维护工时按4-5t汽油车工时增加不超过50%结算。

15摩托车大修工时定额中已包含机加工工时,结算时不得另加工时。四冲程发动机大修另加不超过20%工时,电系项目中若用电起动另加3工时,车身如配驾驶室另加不超过10工时,二缸及以上进口的摩托车大修或发动机大修及小修工时另加不超过20%。含有冷却系的国产摩托车大修另加不超过10%工时。

16、凡二缸及以上进口摩托车,发动机二级维护工时另加不超过10工时。四冲程发动机另加不超过20%工时,电系项目中若用电起动另加不超过2工时。含有冷却系的国产摩托车,二级维护工时另加不超过8工时,一级维护另加不超过3工时。

17二级维护前根据检测诊断确定的附加作业项目,按本标准《汽车小修分项收费》累计后一并结算,并在合同中写明。

18各类小修项目不实行工时定额收费,直接按项目实行维修费综合结算。根据优质优价原则,小修项目综合收费标准以一类维修企业收费标准为基准,二类维修企业按一类企业收费标准乘以0.8系数收费,三类维修业户按一类企业收费标准乘以0.5系数收费。有相关拆装的工时另加。

各地区小修项目收费标准可上下浮动20%,具体由市(地)交通、物价部门确定。 19、在同一总成件、基础件中,有两项(含两项)以上及附加小修作业同时进行时,该总成件、基础件的拆装工时只允许计算一次。

20、单一总成更换时,按小修收费结算;大修过程中如需更换总成,应征得托修方同意后,按该总成大修工时定额的50%结算。

21、汽车小修收费=小修各项目收费+材料费。其中:小修各项收费按前述第18条计收,材料费按本标准规定收费。 22、汽车小修中所列“拆装”,是指某一总成或零部件就车拆下和装上后调试的作业;所列“检修”,是指除拆装外完成检查、修复、换件和装车调试的全部作业;项目中带“☆”号的,是指不包括相关件的拆装费用;未注明的不得重复计费。 23维修企业应按核定经营范围承接小修项目。小修项目需机加工的可另加机加工费。 24、承修事故车辆维修企业需严格执行本《标准》收费。事故车的最高修理费用不得超过车价的50%

25、事故车修复中的“轻微”是指车辆损坏不太严重,不需拆装,可在车上直接修复;“一般”是指车辆损坏,必须拆卸修复;“严重”是指车辆损坏程度接近换件,维修费用在该件零售价50~60% 26凡维修企业所属车辆配件门市部购的材料不加收材料服务费,本县(市、区)内购进的按不超过实际购进价5%结算,省内购进的按不超过实际购进价10%算;省外购进的按不超过实际购进15%结算;特殊情况或紧缺材料,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维修合同中详细规定。

27、托修方自备配件,材料服务费由承托修双方按不高于5%协商确定,并在维合同中注明。

28承修方使用自制配件和修复的旧件,必须事前检验合格,征得托修方同意方可使用,配件价格按不超过当地同类新件零售价50%收费,并不准收取材料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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