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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身保险
【发文字号】庆政办发[2013]35号 【发布部门】大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0.08 【实施日期】2013.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征
缴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庆政办发〔2013〕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0月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工作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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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3〕45号)精神,做好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重点
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工作重点,一是在继续做好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参保工作的同时,把民办股份制企业、民营独资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等非公有单位,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等应参保而未参保单位作为清查重点。从行业上分,要把餐饮企业、宾馆、娱乐企业、外埠跨境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大中型仓买商业、临时用工较多的行业和企业作为清查重点。二是据实确定缴费数额。落实缴费政策,对企业申报的社会保险费数额重新进行核实,并与企业纳税工资进行比对。各有关部门要围绕工作重点,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行为,加大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力度,核实缴费工资基数,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 二、工作流程
为保证各项加强参保征缴措施顺利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要严格按照以下工作流程进行。
(一)办理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发给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件或者办理变更、注销参保登记手续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情况和数据提供主管地税机 2 / 3
关。
缴费单位应到地税机关办理缴费登记。地税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并完成缴费登记。地税机关在税费比对和税务检查时发现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应先办理缴费登记,据实征收社会保险费,并责令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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