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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课程重修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学生课程重修教学活动的组织与管理工作,根据《XX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教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所修读的课程(不含公共选修课),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均须重修。
第二条 学生须在重修课程开设的对应学期前2周内,到所在学院的教学办公室办理课程重修(体育课程重修时,学生须到体育学院教学办公室办理课程重修),以获得课程重修的资格。
第三条 公共基础课程重修需与原修课程的课程名和学分一致,专业课程重修原则上选修下届同专业开设的同类课程。若由于培养方案变更造成同专业的低年级不再开设需重修课程,或与原修课程学分不一致时,学生可以选择跨专业同类课程,或同专业相近课程,学生重修课程需提交书面申请由所在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长审批。
第四条 若重修课程与正常授课课程在上课时间上发生冲突时,学生应尽量调换重修课程,若确实无法调整的,可在下一学年再申请重修。
第五条 教务处应在每学期开学初统计上一学期公共基础课(高等数学、大学英语、大学物理、计算机公共基础课和思想政治课)不及格人数,当同一门课程不及格人数超过60人及以上时,应单独开课,上课时间一般安排在周六、周日。教务
处须提前告知学院单独开课的课程号,以便各学院在受理学生重修申请时统一安排。
各学院应在每学期开学初统计上一学期各门专业课不及格人数,当某一门课程不及格人数达到20人及以上时,应向教务处申请单独开课,上课时间一般安排在周六、周日。
第六条 重修学生需参加对应课程的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取得课程学分。参加重修的学生,缺课学时达该课程教学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不得参加考试。
第七条 重修学生的正常课程考试与重修课程考试时间冲突时,可与课程任课教师协商或通过学院教学办公室进行协调,尽量做到两门课程均能参加考试。如确实无法调整考试时间时,学生应参加重修课程的考试,正常课程考试可申请缓考。
第八条 在校学生第一次重修课程免费,第二次及以后重修须缴纳一定费用,费用标准为85元/学分。
第九条 教务处在每学期初负责统计并报送财务处上一学期应缴重修课程费用清单,财务处负责收取相应费用。
第十条 已结业学生回校重修课程时,须填写重修课程申请表,并缴纳一定费用,费用标准为85元/学分。重修学习期间食宿自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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