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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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2.03.03 2012.03.03

财务制度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山东省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201233日山东省律师协会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山东省律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协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遵循公开、民主、合规、节俭的原则。 第三条 财务委员会是负责本会财务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四条 秘书处财务部应当依据财务制度,合理编制预算计划和决算报告,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设置账目,加强资产管理,如实反映财务状况,接受稽核和监督。

秘书处财务部设会计和出纳各一名,会计负责各项财务收支的办理和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会计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制作和保管;出纳负责现金保管和会计审稽后的收付。

第五条 财务预算遵循以收定支,保障重点、持续发展的原则,按年度进行编制。 预算重点是保障行业管理活动的开展和秘书处的正常运转。

第六条 本协会收入包括:会费收入、财政拨款、捐赠款项和其它收入。 第七条 本协会支出包括:

1、工资:指工作人员发放的工资、补贴、保险等。


2、电话费:指秘书处固定电话费用以及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所发生的通讯费用支出。 3办公费:指不记入固定资产的用于日常办公费用。 4、会议费:指召开的各种培训、会议支出。

5、设备购置:指购入的单价超过500元的固定资产支出。

6、差旅费: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发生的交通费、途中伙食补助、住宿费等费用。 7、维修费:指办公用房、车辆、办公设备等维修费用。 8、汽车燃料费:指车辆的燃料等费用。 9资料费:指购买的各种学习资料、光盘等。 10、印刷费:指协会印刷、制作的各种材料。

11、招待费:指接待上下级单位和省外、境外、国外同行以及其他单位有关人员的费用支出。 12、业务费:指开展的各种业务经费(会议除外)支出。 13、其他

第八条 经费开支依据《章程》和当年预算确定的项目列支。

行业管理和业务活动中,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实行预算审批核准制度

第九条 经费开支实行秘书长报批、会长审批的制度,重大开支经会长办公会讨论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十条 秘书处负责草拟本协会年度收支总预算和收支明细预算草案,于每个会计年度末送交财务委员会初审后并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经核准的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因工作计划出现重大变更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要对预算进行调整的,由秘书处提出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秘书处应每年编报年度决算,并向财务委员会提交决算草案。财务委员会向理事会作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费用开支的各类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完整、准确,并及时报审,履行审批手续后,方能报销。

第十四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及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因公需要借款的,应办理借款手续,并及时清结。 因公借款金额超过5000元,应至少提前三天向秘书处财务部门申报。

第十五条 财务工作严格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设置总账、明细账、银行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固定资产实行台帐管理制度,并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做好固定资产登记工作低值易耗品由专人负责验收、发放、保管,以各部门为单位设立明细帐,领用时由申领人签字。 第十六条 秘书处财务部门应于每月末向秘书长提供会计报表,并视工作需求在会计年度中期对本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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